※ 引述《rabbit1951 (八奇)》之銘言:
: 大家好:
: 事情是這樣的..
: 我5/7到某政府單位將業務資料交付陳姓公務員..
: 當時我就一直站在她身邊聽她訓話...
: 後來她問我:「如果發生某某事情,你該如何處理及回應學生?」
: 我回答:「我會先與機構主管討論後再統一口徑回覆學生」
: 然後她竟然語帶嘲諷:「你連這種事都無法回答,那你可以離開你們機構了!」
: 當時這位公務員身旁都有其他政府人員及同事,而且是在大辦公室內.
: 請問:這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不好意思
我有一點不同的意見
關於公然這個要件我們都認為成立
所以重點在侮辱的定義及範圍
最高法院86年6920號判決說:
"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
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
這邊可能屬於嘲弄的範疇
另外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
行為地之方言以及語言使用之慣性等事項,而不能一概而論
(參考來勝之學習式六法,頁刑-136,2014年二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