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問一題85年台大法研所的民法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5-27 22:00:23
※ 引述《cjy0321 (cjy0321)》之銘言:
: 大家不好意思打擾了
: 最近做題目做到一題民法的題目
: 甚是困擾
: 請問要怎麼解
: (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發在這裡)
: 甲為貿易商,專門進口國外著名陶瓷器;乙經營一精品店,販售各種精緻物品。某日乙向
: 甲訂購英國某名牌咖啡杯三組,約定價金為新台幣三萬元。由於乙店位於市郊,且購買數
: 量有限,甲方派不出人手送貨,因此雙方約定由乙於三日內派人至甲處取貨。三日後,甲
: 見乙並未前來領又,乃於第四日主動派職員丙送去給乙。丙於騎乘機車前往乙店之途中,
: 不幸發生交通事故,丙雖無大礙,但三組咖啡杯則全毀,經鑑定之結果,丙對於事故之發
: 生有過失。試分析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並說明乙是否仍負有給付價金之義務。
: 謝謝~~
我只論乙是否有給付價金的義務就好了,其他不難
本題關鍵在於咖啡杯是否為特定給付物
如果是的話,則乙成立受領遲延的責任,依照民法237條甲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因此乙仍然要給付價金
另外一方面如果咖啡杯不是特定給付物
則尚未成立受領遲延的責任,乙可以依照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給付價金
是否為特定給付物應看民法200條第2項,應視給付行為是否完結
依題意給付行為完結時間點應在3天後乙到甲處的交付
但是因為可歸責於乙的事由(沒拿)導致交付行為尚未完結,使甲要負擔給付遲延責任的話
違反平等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為了避免使甲負擔給付遲延責任,應認為甲之交付行為已經完結
該組咖啡杯為特定給付物,因此乙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仍有給付價金義務
作者: surylc   2014-05-27 23:05:00
請問乙丙之間有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適用嗎?
作者: surylc   2014-05-27 23:06:00
就是說乙給付價金後 可否向甲請求讓與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5-27 23:38:00
不行,因為丙的過失=甲的過失,丙沒有重大過失的話甲不用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5-27 23:42:00
負責,且咖啡杯所有權歸於乙所有,甲無法對丙主張賠償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5-27 23:43:00
會有問題是乙是否能對丙直接主張損害賠償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5-27 23:47:00
我個人見解認為乙無法向丙直接請求賠償,但有見解不同
作者: surylc   2014-05-27 23:54:00
感謝ul大解說 只是感覺乙很雖 受領遲延得付錢又不能求償 XD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5-28 23:11:00
誰叫你受領遲延..(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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