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 讓外國歌手多來台交流! 4/30前募資

作者: AllaK   2018-03-24 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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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外國藝術家在臺灣交流活動,無論有無收費或正式活動都有可能
被認定為「工作」而觸法嗎?
2017年七月,與英籍藝術家相識而合作的4個單位/藝術家,紛紛被約談
做筆錄,被控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57條,除了藝術家葉育君,
另一單位也被判處5至7萬不等的罰款。
許多民間的活動,通常是臺灣藝術家在藝術展演活動中與外籍藝術家相
識後一拍即合、臨時決定合作,這些合作通常是藝術家們(與接待者)無
法在入境前事先預期規劃的。
去年10月31日三讀通過,於107年2月8日實施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
用法》,外國藝術工作者可不經雇主申請,自己跟勞動部申請許可。曾
經給許多非立案團體一絲希望,但是隨後公告的施行辦法,卻是更高的
申請門檻,不是近乎大師級的藝術家根本不符申請條件。
希望大家幫忙按文章頂的連結募資,讓藝創工會能打行政訴訟解決藝文
交流的法規問題,提升國內國外藝文活動的熱絡交流!
作者: WLR (WLR™)   2018-03-24 20:35:00
如果我國國民去國外從事類似活動需要申請許可,通常我們也會對等的要求外國人來我國從事相關活動,也要經我國的許可。
作者: AllaK   2018-03-24 20:39:00
沒錯 不過在第二個連結裡有提到 目前能申請的必須是公司而且有資本額限制 若以歌手自己申請的話 必須要有大獎入圍的經歷才能申請 現在我們希望能夠讓申請的條件限制放寬讓大家喜歡的獨立歌手 製作人 能夠比較容易進行合作
作者: didolydia (雜學之女)   2018-03-26 19:34:00
這對獨立歌手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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