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熙珍出現了104次」… NewJeans被拖累的名字
朴惠珍/Dispatch
https://m.entertain.naver.com/now/article/433/0000122264
→ NewJeans的主張是閔熙珍事先所為。
→ 閔熙珍並非專屬契約中的關鍵人物(KEY MAN)。
→ 閔熙珍的行為並非為了保護NewJeans。
→ 閔熙珍有帶著NewJeans獨立出去的意圖。
→ 閔熙珍重構了 Hanni所謂的「忽視我」情境。
https://i.imgur.com/tyY7gvY.jpeg
閔熙珍這個名字被不斷提及。專屬契約上的債務不履行問題也是閔熙珍、輿論戰的開始是閔
熙珍、「忽視我」的誤解也是閔熙珍。閔熙珍的名字總共被提出了104次。
NewJeans的脫離計畫、嘗試、失敗,這一年來進行的鬥爭的「關鍵人物」是閔熙珍。10月30
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41部(部長法官鄭會日)判定 ADOR 的勝訴。實質上是NewJ
eans的全面敗訴。
NewJeans以以下理由要求契約解除:閔熙珍被解任造成經營管理空缺、「AILIT」削弱了New
Jeans的獨有性、練習生影片外洩未應對、NewJeans的成就被貶低、唱片被強行推出等。
但法庭沒有採納NewJeans十餘項的主張。經 《Dispatch》 確認判決書。以下是主要判斷重
點。
1.該事件的專屬契約中並未規定「閔熙珍必須為NewJeans執行經營管理工作」。
2.ADOR的全體員工是為NewJeans工作;NewJeans接受獨家粉絲應用(PONING)、昂貴宿舍、
專用舞蹈練習室、造型室等;出道前還獲得參演 BTS 音樂錄影帶的機會,從這些來看,ADO
R對NewJeans的經營管理投入甚深。
3.NewJeans主張在2024年4月左右, HYBE 對閔熙珍進行報復性審計,並自那時起發動輿論
戰,但該時點起始輿論戰是由閔熙珍。
4.雖然當時閔熙珍是ADOR的代表理事,但NewJeans提出問題的是除閔熙珍之外的ADOR及HYBE
的作為。
5.閔熙珍有意圖將ADOR(含NewJeans)從HYBE獨立出來,為此事先準備了輿論戰、相關機關
通報、訴訟等。
6.過程中,她還利用NewJeans成員的父母,計劃營造HYBE不當對待NewJeans的輿論。
7.同時,她還尋找投資人收購ADOR。閔熙珍的這些作為,並不能被視為為了保護NewJeans而
採取的義務。
8.NewJeans所提出的「ADOR違反義務」主張,是閔熙珍事先為形成負面HYBE輿論及提起訴訟
所準備的。
9.ADOR或閔熙珍本人有意帶NewJeans脫離HYBE的意圖。
10.Hanni未能準確聽清、或未精確記憶該當時的造型師談話。NewJeans主張的「忽視我」一
詞,是由閔熙珍首次提出。
11.Hanni在與閔熙珍對話後,對當時情況的記憶與表達可能被扭曲(尤其Hanni韓語不流利
)。
12.閔熙珍將那時Hani難以精確表述的情況,構造成Hanni遭受直接、攻擊性行為的場景。
13.即便承認「唱片被推銷」一事存在,也無法認定執行;而閔熙珍只將其作為對外攻擊HYB
E的手段。此問題即便存在,也沒有任何興趣解決NewJeans在競爭偶像團體中的低估情況。
14.對於經紀合約來說(特別如NewJeans在出道前階段),當該團尚未確定
成功時,經紀公司投入巨額資金,只有成功後才能回收投資。但團體藉由專屬契約取得支持
、累積知名度
與粉絲,之後若在其經紀公司的職權範圍(包括人事、內容製作)行使決定權,而其決定不
被接受後就否認契約效力,若允許該種行為,將使藝人輕易脫離專屬契約。由此看,NewJea
ns此無理要求被不接受,不能視為違反藝人自由意志且侵害其人格權。
15.該事件的專屬契約仍然有效。ADOR根據該契約仍為NewJeans的經紀公司。
NewJeans表明不服判決,並表示「在信賴關係完全破裂的情況下,再回到ADOR繼續正常演藝
活動是不可能的」,「將立即提出上訴」。
另一方面,ADOR表示:「我們真心希望今日結果也成為藝人們好好反思此案的契機」,並且
指出「(NewJeans的)正規專輯發行等活動已備妥,正在等待」。
=============
認清事實吧 不要再抓著事情不放了
自己粉的偶像 自己看清楚都是些什麼...
第11點有追這次事件的應該都知道Hanni之前聽錯前輩的韓文聽成不能回歸了吧(原意是快
要回歸了吧),要不是前輩有出來開直播這件事情不知道又要鬧到哪去了
修正文章分段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