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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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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官表示『被告NewJeans提出要求糾正的8項事項,並給原告期間做出調整和糾正,
但被告NewJeans卻以原告2024年11月29日未糾正為由要求解除』
原告並沒有違反『未在糾正期間內回覆的規定』,而是在2024年11月28日發出回覆公文,
但被告NewJeans卻在此之前先召開了記者會,宣布解除專屬合約
權利消滅事由的舉證責任因有合約書而應由被告舉證,但被告未舉證,僅單方面通知解除
合約並拒絕,因此提起確認有效訴訟
內容是假處分事件中主張內容的重複,新的主張是要透過14天的寬限期要求糾正才能合法
解除,但新的主張情況並非事先主張的,因此不符合14天寬限期,無法構成合法解除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