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文創法》黃牛條款法案,6/2新制正式上路

作者: koalamaster (小施)   2023-06-01 01:40:49
【文創法(黃牛條款)修正案,6/2新制正式上路】
總統已於今日5/31公布增訂並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其中包括與屠牛密切相關的第十條之一與第十二條。
第三十條明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因此將於第三日6/2發生效力。
(文末有生效日之說明)
藝文表演票券黃牛將面臨什麼罰則?
主管機關又須負起哪些責任?
一起來看看吧!接下來以*代表白話解釋或重點整理
《第十條之一》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
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行政罰:二手販售者加價販售便屬違法,將可處以票面金額或票券定價的10-50倍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
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
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刑罰(自由刑與罰金):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
藝文表演票券,且訂購票券成功或取得訂單資料、取票碼等憑證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科(有期徒刑與罰金擇一)或併科(同時宣告有期徒刑+罰金)300萬元以下罰
金。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民眾可檢舉上述兩種違法行為(加價販售、透過電腦或其他設備不正方式取得票
券),並將獲得獎勵。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檢舉辦法尚需待文化部訂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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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
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
第二十款:協助推動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及維護市場秩序。
第二十一款:主管機關有責維持藝文表演票券之公平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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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特別說明】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草案已於今日(5/31)公布,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條條文明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
生效力。」
因此5/31公布日為起算第一日,6/2為第三日,即為法規發生效力之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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