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關於謾罵及水桶標準討論

作者: TWmark (TWmark)   2020-06-03 11:53:00
各位版友好:
個人希望可藉由Re: [公告] 關於elyse0811取消水桶一案
與各位討論版規標準,因,此一判例對於未來噓文之判決具有代表意義。
另,個人對於其餘任何噓文(造假、作弊、人生小偷)皆可接受毫無異議
因該類言論是屬於可受公評之言論,故不在本文討論範圍,特此告知。
另,個人對於其餘任何噓文(造假、作弊、人生小偷)皆可接受毫無異議
因該類言論是屬於可受公評之言論,故不在本文討論範圍,特此告知。
另,個人對於其餘任何噓文(造假、作弊、人生小偷)皆可接受毫無異議
因該類言論是屬於可受公評之言論,故不在本文討論範圍,特此告知。
(很重要要說三次)
於Re: [公告] 關於elyse0811取消水桶一案中
被檢舉者提到:變長久團就知道迫於合約是假的,本質就是貪婪的女人。偷得理直氣壯
小組長回應屬於合法沒有謾罵、無涉及公然侮辱的言論。
針對以上情事,個人認為雖不構成謾罵,但應已構成非法誹謗及水桶標準,以下為參考
資料:
1.極憲焦點2017/05/11
發表言論者只有在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重大過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
實,此時才需要因為其所發表的不實言論受法律制裁。「重大的過失或輕率」,是指沒有
相當理由確信為述的內容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
的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域為不實的陳述,達到誹謗他人名譽的程度;或是,明明有機會
知道自己散佈的資訊可能是不實資訊,卻又執意傳播、迴避真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年度上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根據上述定義,被檢舉者逕予揣測"如果變長久團就知道....."
試問 被檢舉者也無明確證據指稱IZ*ONE是否為長久團之事實,明顯有"重大過失或輕率"
,代表確實有誹謗之情事。
證據:#1UQmve1Q 內有版友回應:都還沒變永久團 還在合約內 急什麼= =
可明確佐證被檢舉者缺乏事實依據,並有揣測之情事。
2.司法院 釋字第 509 號
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
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
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根據上述,被檢舉者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才能免於水桶。
截至發文當下,並未看到被檢舉者為了取消水桶而提出任何有關"貪婪女人"之證據。
故應無法解除水桶。
以上為個人客觀看法且有法源依據,並非一昧的想為特定團體洗白,硬柪,跳針等。
參考網址:
1.http://www.focusconlaw.com/defamation-evidence/
2.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509
誹謗及侮辱罪很大一部分,若批評言論不嚴重或缺乏構成要件極難申訴成功。
過去一直存在許多爭議及討論。
因此想與各位討論,關於此一案例是否可以做為未來版規修正更為完善之參考,
又或,類似言論即交由版主自由心證,不服者檢舉即可。
以上,先感謝各位耐心看完此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