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T-ara商標案正式駁回申請

作者: dgitg5266 (巧克力)   2019-01-04 20:34:28
裁判書:https://bit.ly/2TmuGvi (另外上傳)
判決重點:
一、申請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
1.該商標是經紀公司計劃和項目中的女子組合,相關投資都是所屬公司完成的,
每張專輯都投入上億元,而收益成員分配,損失都由公司承擔。
申請人主張「T-ara」一名非屬成員所有,而應屬公司企劃及監督下。
參考相關法源依據,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藝人之專屬合約以茲證明。
2.申請人與相關人已於審查期間提交意見不同意書。
二、審查結果:
(前面重申相關法規與大法官釋憲,就在此不多做贅述)
1.商標權不同於其他智慧財產權,顯示功能和質量保障該公司識別產品的權利,
有意註冊商標的人應當按照第36條將其用於指定產品案程序合法申請,
在提交註冊申請的情況下,必須根據同一法案第13條代表所有相關人。
2.按申請人所提交之合約內容,T-ara自2009年4月合約生效開始活動,
直至合約期2017年12月31日終止團體專屬合約。
藝人的藝名及組合名稱不屬於真名,但仍有其識別性,因此若需申請商標權,
必須獲得團體組合其他成員的同意。
3.申請人聲稱T-ara一名屬經紀公司而非成員,並表示在企劃,監督下,
作為活動名稱組成的女子組合,對此,如果考慮到所有投資、合同、收益、
損失責任等,聲稱該商標歸申請人所有。
商標局重申:
(1).商標權有一定的審查程序與資格,所屬公司所提及之原因明顯不符合規範。
(2).該女子組合從2009年開始多(10)名成員變化,公司應提交相關人之專屬合約內容,
但在補件期限內僅繳交6名成員之專屬合約,且合約內容僅談及演藝工作等事項,
並未包含組合名稱如何使用等相關事項,不符合商標法之認定標準。
(3).經審視申請人所提交之申請理由與相關資料,
明顯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
結論:
綜上所述,申請人並未獲相關人同意申請註冊,
故不符合商標法認定之規範,本案予以駁回,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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