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SEVENTEEN的著作權被Pledis搶走之風

作者: dreamer1126 (dreamer1126)   2018-12-28 16:16:12
原文恕刪。
這是兩年多前的問題了,但當時小妹學術不精,雖然現在也不夠精,但前陣子風波又起,
卯起來研究之後發現蠻多可以聊的部分,所以現在來回應這篇文章。
先說明一下,我學的是台灣的法律不是韓國的法律,韓國法的相關資訊都是看英翻來的,
可能還是有出錯的地方,如果有大神能修正,請盡速告知我,感恩感恩。
懶人包:
沒有在社團法人韓國編舞著作權協會上登記,不等於公司偷走了編舞的著作權。
著作權是歸屬於公司或編舞家,要看他們之間的約定。
沒有登記=沒有著作權?
2016年的事件,似乎很多人認為沒有在編舞協進行登記,著作權就不能受到法律保障。然
而:
1. 韓國的著作權與我國相同,都是採取創作保護主義,在創作完成的當下,創作權人就
享有著作權。
“In Korea, copyright automatically attaches once the work exits without
formal registration.” 此網站有提及此概念 http://bit.ly/2Sk0qRT
“Article 10 (Copyright)
(2) The copyright shall take effect on the date a work is created regardless
of the fulfillment of any procedure or formality.”
韓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2項也明文規定。
2. 當初有資料說,「因為編舞協會的創立,編舞納入了著作權的保障範圍」,
這句話是錯誤的。
既然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創作完成著作權人就享有著作權,只要編舞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對
象,有沒有協會並不影響編舞的著作權保障。
“Article 4 (Examples of Works, Etc.) (1) The following shall be the examples
of works referred to in this Act:
3. Theatrical works including dramas, choreographies, pantomimes, and other
theatrical works”
由韓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可以得知,編舞是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既然著作權不需要登記就可以受法律保障,登記制度的作用為何?
Article 53 (Registration of Copyright)
(3) The person whose real name is registered as the author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s (1)and (2)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the author of the registered
work. The work whose date of creation or having first been made public is
registered shall be presumed to have been created or first made public on the
date registered(下略).
1. 法律推定
進行實名登記的人推定為登記作品的作者。如果沒有反證,推定所登記的日期為該著作物
的首次發行或發表日期。
2. 發生爭端時的優先權確定
http://www.ipr.gov.cn/hwwq/zn/Asia/Kro/Copyright.html
https://www.copyright.or.kr/eng/service/registration.do
引述韓國著作權委員會發表的資料,兩個網站在講同樣的東西,一個英文一個中文。
http://bit.ly/2SlbxKf
另外附上中國的登記制度,供參考。
簡單來說,就是讓你在起爭議打官司的時候比較方便。當然也可能有榮譽(?)的作用,或
可能是業界的內規等,或是方便想要使用著作的人了解誰是著作權人,讓著作權人的權利
行使更方便。
接下來進入最重要的部分,在社團法人編舞協會登記了有什麼用?
有人說,編舞必須要經過這個協會的登記,才能受到「實質的著作權保障」。但這個實質
保障的內容是什麼呢?那個登記是表彰著作人格權還是著作財產權呢?為此,我努力的用
我破爛的韓文和各種韓翻英查詢了這個網站 http://kcnca.co.kr/ ,但語文能力不足的
我沒有得到正確答案。所以以下是我的推測:
1. 至今仍然很多團體沒有登記,或是沒有全部的歌曲都登記。
防彈少年團
https://i.imgur.com/uHAflZe.png
孫承德(防彈少年團的編舞老師)
https://i.imgur.com/B5Kxou7.png
TWICE
https://i.imgur.com/okUs67D.png
SHINee
https://i.imgur.com/ImWLDVi.png
崔容俊(SEVENTEEN的編舞老師、PD48的舞蹈老師)
http://bit.ly/2SkFKcu
(他的資料比較多,所以放網址)
我們不會認為這些歌曲的編舞著作權不重要吧?但現狀就是,不是每個團體、每一首有編
舞的歌曲都會登記。所以我推測,這個協會的登記,以目前的業界發展來說還不是必須。
2. 似乎只保障會員,若未入會,編舞協會就不會管你。
http://kcnca.co.kr/sub/sub01_04.php
是從這裡判斷的。
若入會需要費用,又還不是業界必須,編舞家們可能不會把入會並登記作為首要任務。當
然這也是我的推測。
所以,就算你不在編舞協會登記,仍然受韓國著作權法保障。
但登記可能還是有實益的。
所以粉絲們希望公司盡快登記,當然很好,但不是說
「沒有登記=公司偷走編舞家的著作權」,
那一堆公司都會因為沒有登記而偷走了編舞家們的著作權。
而既然沒有登記也受到保護,「登記被註銷」也當然不會影響。
(我個人的推測是可能入會沒入好,所以把你的名字拿掉XD)。
有了登記不影響著作權保障的概念後,
我們要討論的是「著作權究竟是屬於誰,公司還是編舞家還是其他人」?
1. 著作財產權既然名為財產權,就表示它跟你手上的手機是一樣的,可以賣掉或授權他
人使用收益,這都是很正常的商業行為,也就是說,就算公司掌握了舞蹈的著作權財產權
,也是很平常的事情。
2. 至於編舞家有沒有賣斷、用什麼條件賣的,是他們私人間的交易,沒有一個公開、資
訊透明的登記平台,我們當然不會知道。但是如前所述,編舞協會的登記是表彰著作權的
什麼內容?單從網站上看不出來。
3. 不過要注意的是,一般人的著作權是歸屬於創作者自己沒錯,
但「職務上創作原則上著作財產權是屬於雇主的」。
Article 9 (Authorship of a Work Made by an Employee in the Course of His
Duties)
The authorship of a work which is made by an employee of a legal person, etc.
during the course of his duties and is made public under the name of such a
legal person, etc. as the author shall be attributed to that legal person,
etc.,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a contract, work regulation, etc.:
provided that being made public is not a requirement for computer program
works.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是在受雇狀態下為職務上的創作,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你的老闆。
(畢竟你的老闆給了你薪水、提供你創作的環境等等)
所以SEVENTEEN成員的編舞著作財產權究竟是誰的,
還是要看P社和他們到底簽了什麼樣的約。
綜上所述,P社雷歸雷,但「並沒有因為不去編舞著作權協會登記,就剽竊旗下藝人的心
血結晶」,且據我所知P社一直以來都表示SEVENTEEN的編舞成員有參與,可以說是很認真
的宣傳SEVENTEEN的成員是很棒的編舞家。
至於P社其他的商業判斷,不是本文討論重點XD
以上,如果有疑問請提出,有錯誤也請包涵並糾正,我會盡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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