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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災難消費條款
‧撰文者請勿在文章中,對發生災難、事故、疾病、意外之個人、團體、國家有
訕笑、詛咒之行為,違者一律退文,並水桶15天。
‧推文中有此情形,水桶15天處理。
‧涉及情緒性字眼者,以板規5-1辦理。
‧肇因於行為人自身之不恰當行為(吸毒、酒駕、主動挑釁等),所導致之行為人
需承受後果(車禍、住院),可酌量使用揶揄字眼(活該、剛好等),但情緒性字
眼仍依5-1辦理。
例:
○○國發生地震,
推 甲:地震 爽
(水桶15天)
文章中○○○因故住院
推 乙:活該
推 丙:最好都不要出來了
(以上水桶15天)
推 丁:怎麼不死一死
(情緒性字眼 水桶30天)
作者:
once1024 (once1024)
2017-06-21 20:14:00所以某個吸毒仔如果進去關了 我推最好都不要出來就桶了? 還是只有住進醫院不能推?
作者:
once1024 (once1024)
2017-06-21 20:21:00那服用過多藥物自殺呢 順便附上今天晚餐 辛苦了~
作者:
maxmessi (maxmaxmessi)
2017-06-21 20:22:00感覺把詛咒 訕笑 那幾個補在5-1就好 多5-3變太細了
作者:
WLR (WLR™)
2017-06-21 20:23:00就肇因於藝人自己的犯法行為之評價,不受此條拘束
所以說如果是某人自己行為導致住院或被關等,有情緒字眼就不會被水桶?好難定義情緒性字眼...
作者:
WLR (WLR™)
2017-06-21 20:30:00酒駕自撞住院、與他人鬥毆被斷肋骨、在孕婦旁抽菸被路人打想知道這三個中,哪些說活該沒事
作者:
WLR (WLR™)
2017-06-21 20:36:00不然就用「可歸責於藝人的事故,不在此限」,不然白目行為或犯法行為列舉不完講過頭的有別條人身攻擊來處理
覺得藝人自己弄出來的問題 限制的話... 太和諧了XD
部分推文會離開事件本身在攻擊藝人 我才覺得太超過咧XD
作者:
WLR (WLR™)
2017-06-21 20:43:00加那但書不錯,寫的很清楚
作者:
over999 (唉呦)
2017-06-21 21:06:00建議研擬酸文或反串的水桶 我好乾
作者:
JhouHank (Momomomomomo)
2017-06-21 21:11:00樓上多喝水沒事 沒事多喝水
作者:
JaehyunRVSM (青二世CT fighting!!.分[)
2017-06-21 21:54:00板主辛苦了,想請教如果隨便幫藝人定義國籍有沒有法可罰@@
作者:
mimeory (挖系工仔郎)
2017-06-21 21:57:00我覺得...這可能會讓事情更複雜
作者:
mimeory (挖系工仔郎)
2017-06-21 21:59:00畢竟只要是藝人 就會有人出來護航...但是好像怎麼規範也很難避免這種論戰...還好不是我當版主...還是在這條款中 就只禁止人身攻擊這樣可行嗎?
作者:
vlovess (TU-YING-WEI)
2017-06-21 23:04:00揶揄字眼要怎麼定義?同樣的用詞有人可能還好有人覺得太超過 感覺要明確定義一下
作者:
mimeory (挖系工仔郎)
2017-06-21 23:40:00通常是看對受者的損失來決定
作者: Kissess 2017-06-22 00:31:00
取笑字眼不行?不過希望你一世同仁哦
像性別正確就是看情況下的產物 不覺得那能當執法依據
這版沒有一視同仁這種事啊 對朴信惠各種影射都是可以的朴信惠的事一點證據都沒有 只有文字轉述 就可以狂酸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