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引戰、挑釁、謾罵
第一項
請勿在文章中以情緒字眼對個人、團體、族群、國家,進行不客觀之人身攻擊、
挑釁、謾罵、引戰,違者一律劣退。
(對人不對事的不歡迎某某某之言論,依據此條辦理。見#1NmgkjYy (KoreaStar))
第二項
若在推文中發生上一項所述情事者,水桶兩周。
→ castle1011: 以前看新聞政黨亂咬還無感 飯了TWICE 真感覺台霉=垃圾12/28 21:09
噓 DDbigbig: 幫低能兒記者低調12/29 01:00
噓 bemily32: 妓者自己想騷擾人家吧12/29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