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環保局闖門開單合法嗎?

作者: leejitsong (洋蔥)   2023-09-03 23:59:22
本人母親一人獨居在三民區,於六月底開始住院,從此就再沒機會回這個家……
七月回家時,看到家門口被貼強制開鎖噴藥(衛生局),登革熱疫情無可厚非,那時也無
力管這種事了。
但是,幾天後收到「環保局」寄來的罰單,因為一個水桶裡面有水,經檢測有孑孓。
政府法令賦予衛生局可強制入內噴藥防治,但哪一條法令給環保局可強制入內檢查開單?
這樣的政府不算違法嗎?
補充:感謝下面任何鄉民的意見,補充一下鄉民分享的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8 條
傳染病發生時,有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
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並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
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
前項經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
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
第 7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第 25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蚤、蝨、鼠、蟑螂及其他病媒。
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
告,主動清除之。
而開罰的依據寫的是廢棄物管理法27-11
第 27 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
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
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作者: internate100 (等~~)   2023-09-04 09:29:00
幫忙補血,有勇氣上來po
作者: myprettygirl (此為共用帳號)   2023-09-04 11:24:00
政府應該賦予警察不用搜索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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