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高雄路口禁轉還硬轉 直行車撞上2傷 衰駕

作者: asdqw (wqdsa)   2022-04-12 04:17:34
高雄路口禁轉還硬轉 直行車撞上2傷 衰駕駛挨告獲清白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229865
2022-04-11 11:00 聯合報 / 記者張議晨
何姓男子行經高雄市中正一路與福德二路口時,與違規左轉的蔡姓女子轎車發生碰撞,蔡女
與車上林姓乘客受到輕傷,何男被控超速行駛,被依過失傷害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
檢視相關事證,認為蔡女剛左轉就被何男撞上,可見何反應時間有限,無應注意、能注意,
而未及注意之過失,判何無罪。
判決指出,高雄中正一路與福德二路設有禁止左右轉的標誌牌,2020年4月6日下午3時許,
何男駕駛轎車沿中正一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中正一路與福德二路口,與從中正一路準
備左轉至福德二路的蔡女相撞,蔡女與林姓乘客分別有肌肉拉傷、挫傷、頭部腦震盪等傷害

蔡女認為何男超速行駛提告,檢方調查後,依據何在筆錄供稱的「時速約50至60公里」,且
蔡女、林姓乘客咬定何男車速過快,「至少70至80公里」,認定何超速行駛,且未能注意車
前狀況,依過失傷害罪將他起訴。
但何男喊冤,稱他當時時速僅約50公里左右,是蔡女違規左轉在先,就算他按照速限行駛,
也很難避免撞上她們,且又沒其他事證可以證明他超速,怎能僅依靠筆錄口供,就認定他有
罪?
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主因為蔡女在禁止左右轉路段,未依標誌指示行駛
,何男超速為肇事次因,但何超速部分,鑑定報告書僅記載「50至60公里」。
雄院審理時,法官重新勘驗筆錄內容,發現警方詢問何男車速時,何回覆「大概50至60公里
」,法官認為,若根據速限50公里來算,何男當時行駛速率應符合速限餘地的存在,不能僅
依筆錄內容,就推認何男必定有超速行駛狀況。
法官認為,事故肇因是蔡女違規左轉,且蔡在警詢時,供稱「轉過去就蹦的一聲被撞」,可
見蔡女左轉不久就發生車禍,因此何男可採取迴避的反應時間有限,何對於蔡女違規行為,
無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加上又無其他證據可佐證何男超速,判他無罪。可上
訴。
作者: mefifthfloor (死胖子)   2022-04-12 07:45:00
終於有明理的法官
作者: BruceChen227 (BruceChen0227)   2022-04-12 08:55:00
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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