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人行道停機車不開罰條件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22-03-12 11:39:42
https://bit.ly/3KHji8d 這篇高雄市交通局應該已經解釋很清楚了
人行道停車之利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五十五、五十六、九十條之三
條規定,人行道(騎樓屬人行道)以禁止停車原則,開放停車(劃設停車格位)為例外,
車輛停車方式應從其規定。
騎樓道路交通性質上也是屬人行道 但因為它的法律特殊性 所以有例外的規定
騎樓停車之利用:
(1)按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基地,除都市計
畫或都市設計法令另有規定外,於建築時應留設3.9公尺法定騎樓地或退縮騎樓地,其設
置目的係供公眾通行使用,屬法定強制應設置,其使用權屬公眾使用而非屬私用。
(2)次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
人為主要目的,在公益之考量自得對所有權作適當限制。另按土地稅法第六條及土地稅減
免規則第十條之規定,騎樓在稅法上設有優於一般私人使用空間之減免稅規範,為對騎樓
所有人受限之使用權已有所補償
(3)再依大法官92年8月8日釋字第 564 號解釋理由書略以:「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
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
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
施之適用範圍。」
(4)本局111年1月14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1130232501號公告本市機慢車停放騎樓規定。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公告高雄市騎樓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沿騎樓地外緣以垂直道路之方式停放於騎樓地,並
以一排為限。
一、未經本府交通局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或標線。
二、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形下。
三、自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起算一點五公尺需保留行人空間。
人行道跟騎樓最大的區別 其實是所有權 人行道就是公權公用 騎樓是私權公用
真的想跟市府吵這個問題的話 建議一個方法 就是查你被處罰的人行道土地產權
假如是未被徵收的公設保留地 你可以去打行政訴訟 說應該比照騎樓私權公用的規定處理
但如果就是市府所有之土地 而且業經劃設人行道使用
真的沒啥好吵的 還什麼 騎樓為什麼沒畫停車格可以停車 人行道沒畫停車格就不能停
先搞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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