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問高雄幫忙處理卡債的公司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21-01-18 20:05:25
※ 引述《codevery0117 (砧板)》之銘言:
: 1.申請協商 2.申請清算或更生(不建議)
: 最後就是等協商方案下來,最多可以到180期利率0%這樣
文長。
首先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部分,可以參考
https://reurl.cc/py7e0d
如果真的欠很多錢,真的建議不要擺爛,要積極處
理,金融機構的利息、違約金是很可怕的,很多人
到最後利息、違約金都是本金的好幾倍。
再來,是不是更生、清算真的比協商不好呢,以下
稍微比較一下,大家自己評斷。
首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
你要更生或清算,應該要先請求協商,所以協商是
一個前置程序,也就是你沒有經過協商就不能去更
生或清算。當然你也不能毫無理由就不同意銀行提
出來的方案,我以「消債更」+「180 期」+「未
成立」查了一下最近的裁定,高雄近幾年來的比較
少,不過臺南的還蠻多的,像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
367 號就是扣掉必要費用後,還是不足以清償銀行
提出來的方案,法院就同意債務人進行更生程序了
;也有一些法院是認為方案是合理的,債務人不接
受就被駁回了,所以,要不要接受,請自行判斷銀
行的方案合不合理。
至於銀行目前每月1期,180期,合不合理呢?
180期換算一下,就是15年。
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更生的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不得逾六年。
也就是說,你用更生方案的話,原則上只需要還6
年,72期,除非有同款但書的事由,才能夠延長到
8年,也就是96期。
180期合不合理,我相信大家自己有自己的尺。
如果進入更生程序的話,你要拿多少出來還呢?
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規定,更生方案之條件已
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第64條之1 則規定,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
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
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也就是說你名下有財產的話,財產價值加上你6 年
或8 年內的可處分所得總額,再扣除自己和受扶養
親屬的生活必要費用,目前是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2 倍計算,高雄一個人就是13099X1.2=1571
9 元,小孩的話,父母各負擔一半,就是7859元,
父母的話就看兄弟姊妹人數,扣完之後的金額,你
在這6 年或8 年內把其中10分之9 拿出來還,法院
原則上就要認可你的更生方案了。
債務人照著更生方案還6年或8年,依照同條例第73
條第1 項本文規定,原則上剩下的就不用再還了。
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
之四已用於清償。
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依照上面的算法,你只
要把其中5 分之4 都拿出來還,效力同上。
所以,建議可以算一算上面的金額,來評估銀行提
出來的期數、金額合不合理,再查查戶籍地法院的
見解(關鍵字其中要有「消債更」),然後決定要
不要接受,要是真的不合理,也不用硬著頭皮接受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就是要債務人更生的。
如果真的不懂,對可以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
協助。
結論:欠錢不要擺爛,請積極清理債務,但要不要
接受金融機構的條件,請審慎評估。
最後,講一個大家比較容易忽略的情形,債務人去
世時,繼承人為了不繼承債務,很多人知道要去拋
棄繼承(當然現在原則上也是繼承多少就還多少了
,就是)。
但是,債務人的被繼承人去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
等等)時,很多人以為就分遺產的時候不要分就好
了,106 年以前是可以的,但106 年之後,最高法
院認為債權人可以主張債務人沒有分得遺產是侵害
債權的行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然後,再請求
法院分割遺產,把債務人應該分得的部分分給債務
人,然後強制執行。
所以,如果債務人真的沒有要分遺產的話,請記得
一定要去做拋棄繼承這個動作。
作者: whitekiss309 (比豆 (弟控))   2021-01-19 1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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