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市前民政局長等4人 挪用台電基金認罪

作者: erspicu (.)   2020-10-27 21:38:21
※ 引述《pitalvlu (pital)》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高市前民政局長等4人 挪用台電基金認罪
: 時間: Tue Oct 27 08:09:08 2020
: https://i.imgur.com/9JVd71o.jpg
: 檢方指出,被告張乃千等4人,為採購酒品禮盒使用於民政局所辦理的相關飲宴、聯誼、
: 交際、活動等公務支出,涉嫌違反上開規定,共謀動用促協金購買酒品禮盒80份,每份12
: 00元,共9萬6000元,並以贈送小港區長青團體名義,偽造不實單據報帳。
: 張乃千等人另購買茶葉禮盒96份、每份1000元,共9萬6000元,用於民政局相關活動,也
: 以贈送湖內、岡山區運動團體名義報帳,涉嫌貪瀆、偽造公文書等罪嫌。案經廉政署南調
: 組和高雄市調處移送法辦。
: 雄檢調查後,認為促協金不是公款,貪瀆部分不起訴確定,僅觸犯偽造文書罪,並因張乃
: → NoOneThere : 因為實際就不嚴重, 錢一樣是用在公務又沒貪, 只是報 10/27 09:23
: → NoOneThere : 帳亂報而已 10/27 09:23
不是不嚴重,是萬一判定成公款,那就是非常嚴重的貪瀆
罰責差非常多 但不算公款嗎?
來看看台電促協金的一些規定
https://cabu.kcg.gov.tw/web/DistrictE/FeedbackFund/f02.htm
概念就是台電營運盈餘的一些回饋金,透過一些規範制度去做地方公益回饋
"補助區公所、里辦公處及民間團體辦理節能減碳、社會福利、
改善地方公共建設及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
台電明明就國營企業也接受政府輔助和發展 需要按照規定才能請領發放的不算"公款"?
我是比較問號... 然後主要是希望能夠用於回饋地方發展等
雖然錢最後是沒進自己口袋 好像情有可原 但真的都沒有因此得到好處嗎?
給特定團體單位買酒.買茶葉.吃喝飲宴 (這算公務需求?錢這樣花的?)
給的大方 賺到人情和交關 以後什麼事情拜託一下也方便
無形中這不是好處不然是啥? 如果沒有啥特別利害關係
你會送莫名其妙的人或是團體酒品禮盒 茶葉 招待飲宴?
我的意思是說 沒辦法 法律上的判定 是不是公款反正檢調說了算
但這中間我覺得其實還有尚待確認的模糊空間 不過即使這被判定不是公款
也不代表不嚴重 只能說解釋上判定不是公款 可以剛好閃過貪瀆罷了
另外這件事情讓我想到另一件事情 人家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規範是已明訂在先
遊戲規則都先說清楚了
而當初市議會早期助理費相關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完整 錢先發下去
使用規範也沒訂好 好了 本來就是要給助理的錢 給助理了
第二年要申報 才又修訂新規 第二年新規要報去年的帳
結果發現對不起來 會計窗口下指導棋 便宜行事的報帳方式
最後出問題 (當然會計窗口負責人也出事情) 後來再修法的新規也是ok的
只是因為當時候時空背景和當時候規則的關係 被認定偽造文書
反正就是不報助理費 最後就退回當議員實質補貼 但自己報所得稅 自己花ok
報助理費 就助理自己去報稅 每個人當時候有上限4萬限制
有人可能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 給付薪水比較高 就按照窗口指導人頭報帳
多的部分再分配給助理 申報流程有瑕疵有問題 但再怎樣 也是名有符實
就算再退而求其次 這筆錢假若沒落入助理口袋 到頭來實際上也是實質補貼
明訂規則再先 帳目名不符實 這叫實際不嚴重 反正不是公款
規則因為時空背景當時候制度不夠完善 有模糊空間
窗口指導辦事 便宜行事 申報流程的程序做法問題
網友說這叫詐領 輕判 貪汙?
[判決最後是偽造文書 刑期幾個月易科罰金]
同一件事情會有兩個標準就滿奇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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