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高雄勞工局之勞基法法令見解與勞動部不同

作者: WeberW (WeberW)   2020-06-02 16:56:26
懶人包:
本人之繼祖父(爸爸的繼父)過世,家母以訃聞向任職公司申請喪假,該公司以繼祖父未收
養父親為由拒絕。5/25實際詢問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該局表示勞工請假規則未明定繼父母
之定義,故繼父母之定義應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為之,繼父母之認定應有收養事實,家母
之任職公司不給予6天喪假未違反勞工請假規則,惟詢問勞動部,該部持相反意見。當天
到1999市長信箱線上系統陳情,6/1高雄市勞工局回覆「本案因事涉相關法令,待函詢勞
動部後再另函回覆。」
附上在1999市長信箱線上系統陳情的內文。
https://imgur.com/2o3rU1O
我也不知道到底哪邊才是對的,只知道標準不該不同,目前就等勞動部函覆高雄市勞工局
,高雄市勞工局再發正式公文給我,如果確定依法可請喪假,我再把公文給家母的任職公
司請喪假了,後續會再更新上來。
本文:
當天詢問高雄市勞工局的時候,感覺就非常的差,一開始提供錯誤的函釋,然後又提供不
出法源依據,最後跟我提出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我當下google完
該法條的想法是什麼鬼阿,根本文不對題阿。抱著質疑的心情,接下來我就依次詢問了台
南市、台中市、台北市及新竹市的勞工局,結果台中市勞工局也一樣說繼父母的認定需有
收養事實,但台南市、台北市及新竹市的勞工局都說不用。這也不是新的法令了,怎麼會
有各地方政府有不同法令解讀的情形,最後聲音親切好聽的新竹市勞工局小姐姐建議我可
以問勞動部。當下去電詢問勞動部,勞動部表示繼父母不需有收養事實就可以依法請喪假
,我還請他幫我再三確認,因為高雄及台中市勞工局看法不同,並且提醒他代表的是勞動
部,然而答案依舊不變。勞動部是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之立法單位,但高雄市勞工
局之法令解讀卻與勞動部相反,所以就有了我到1999市長信箱線上系統陳情的情況。
心情抒發:
聽家母說祖母、繼祖父及父親都曾在3X年前在母親的公司一起任職過幾年,所以老闆娘才
會知道祖父是祖母的再婚,與父親沒有血緣關係。這老闆娘真的很無情,父親早逝,是家
母未改嫁並拉拔我長大的,而祖母及祖父在這兩年相繼過世,家母也一路做到快退休了,
連請個喪假也要擋,完全不講情理,明明是200多人的大工廠,賺到家財萬貫了,居然跟
資深老員工計較這個,既然要講”法”,只好跟他講到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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