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大順陸橋半夜施工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9-03-16 10:53:11
※ 引述《kf0916 (kf0916)》之銘言:
: 都凌晨4點半了還在施工,打了1999也沒用,住在2邊的住戶都不用睡覺嗎?請問有沒什麼辦
: 法可以請他們不要在半夜施工?
這如果走形式上的規定是有的
https://goo.gl/96qXLV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暨所屬各工程處辦理夜間施工作業規定( 100-01-27)
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辦理之各項工程,施工時間應以日間施築為原
則。若有特殊情況需於工程契約中規定廠商就部分項目得採夜間施工
以利交通運輸及方便工程作業者,應注意減低對居住安寧、施工安全
及環境維護之影響,有關其施工時段、施工原則、施工計劃之擬訂、
審核程序及遵循事項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夜間施工時間係指二十時至翌日六時止。
二、夜間施工應以連續施作六個小時為原則,惟因施工上必須連續施
作(如基樁、連續壁、巨積混凝土灌築、緊急搶修工程等)者除外。
三、實施夜間施工之原則:
(一)遇下列情況並經依程序報准之趕工計畫方可為之:
1為完成契約規定之工程期限。
2承商申請趕工並自行負擔增加之成本者。
3契約規定得於夜晚施工者。
4其他專案報准之工程。
(二)規劃或設計單位已事先考量施工環境與特性,於契約中明訂得
於深夜之施工項目方得為之,其考量範圍如下:
1施工區域位於需特殊考量之地區。
2施工上必須連貫性之工程(如基樁、連續壁、巨積混凝土灌築等)。
3穿越路口或妨礙交通至巨之管線埋設或深挖工程。
4橋樑伸縮縫之整修工程。
5交通頻繁之路面銑刨除整修工程。
6路幅狹窄之商業區周邊工程。
7配合重要慶典之必須趕工之工程。
8因應緊急需要限期完工之工程。
9其他專案簽准之工程。
符合上述施工原則,且必須實施夜間施工時,應於施工前一週
完成審核後方得辦理,惟臨時交辦或特殊緊急需要,不在此限。
四、夜間施工計畫之擬訂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項目。
(二)施工地點、施工範圍。
(三)預定施工期間,施工時段。
(四)預定使用之施工機具及進出路線。
(五)施工人數。
(六)交通管制或疏導措施。
(七)恢復通行方式。
(八)安全措施計畫:
1告示牌設置地點。
2警示燈設置方式。
3拒馬設置方式。
4交通錐設置方式。
5安全圍籬(含紐澤西護欄)設置方式。
(九)夜間照明方式。
五、夜間施工審核程序:
(一)臨時交辦或承商提出申請之趕工計畫及契約規定夜間施工不涉
及經費增加者,由施工單位依規定程序,簽報主辦工程機關首長核
准後辦理,並函報本局備查。
(二)上級裁示應趕工施築並涉及經費增加者,應陳報上級單位核准。
六、夜間施工應遵循事項:
(一)施工時段應切實掌握提前收工。
(二)施工機動車輛進出動線、警示燈號應明顯清楚,並依核准之夜
間施工安全措施設置,交通管制應事先與警察局及憲警單位協調,
並完成宣導工作。
(三)監工人員應到場全程監督,必要時應聯絡品管人員配合作業。
(四)施工範圍之夜間照明應足夠,並做好污染防制措施。
(五)施工時應使用低噪音機具,同時重型車輛之進出應避免大坡度
爬行,如因爬坡發生噪音超過規定,則該施工項目應禁止夜間施工。
(六)機動車輛進出工地應有持夜間警棒人員指揮。
七、夜間施工工率:詳如附件(附件)之夜間施工工率係一般標準值,
各工程處亦可依工程特性自訂夜間施工工率,並報工務局核備
八、罰則:
施工廠商如未經完成核准,擅自夜間施工者,除應立即停工外其
施工項目不予承認估驗計價,施工中因而發生損害人民生命財產
安全時,皆由承商自行負責。
九、其他未盡事宜者,仍依相關規定辦理。
如果有按照規定申請並施工項目為規定內 就真的是一切依法規定了
但實際上有沒有按照規定一條一條走就........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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