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 中油埋設氣爆路段3條管線
(中油稱管線曾因發現箱涵變更設計)
(但監察院糾正文又寫:
該公司既早於80年間獲悉本案3條管線若不遷移,
行經路線勢將與該箱涵重疊情事.(略)..洵難辭追蹤、巡檢及清查不力之責
所以不知道中油到底是有沒有變更設計)
1991年 1991-1992年間市政府做箱函的埋設 (因此市政府被判有責)
1992年
1994年 中油埋設3條管線完工啟用 (1條(氣爆管線)賣給福聚,2條自用)
(管線檢測是由中油委託金茂公司進行,每一季進行區域檢測,
但中油與榮化間並無維修合約,因此榮化被判有責)
1995年 板橋因為中油輸送天然氣的幹管破損,造成瓦斯外洩,氣爆
(但查google未提及為何破損)
1995年 行政院要求經濟部、中油公司全面清查有無類似排水箱涵與油氣管線交錯情事
(行政院此舉起因為板橋氣爆,故推測板橋氣爆也許也是因為箱涵因素?)
(想當然中油沒有做,不然就不會氣爆了)
2006年 榮化併購福聚
2007年 中油在氣爆路段的緊密電位報告顯示異常 (但未做處理)
2014年 高雄氣爆,因當天管線的操作,華運/榮化員工被判有責
市政府/榮化/華運的責任各在那裡,新聞或是法院端是講的比較清楚的
相較之下,中油端我認為的確不至於到需要負刑事責任,但要說民事責任完全無責
情感上也似乎怪怪的
總之,稍微做個表列讓大家看比較清楚
事件當天的事就不細寫了
其他包括市府應該要修正法條啦/善盡監督之責啦那些沒有辦法列出詳細時間點的
反正新聞也都寫的很清楚,就不多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