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公車大叔褲內「磨槍」無法罰

作者: e64503 (心情車站)   2014-08-28 21:52:58
公車大叔褲內「磨槍」無法罰
未露下體 警:難認定公然猥褻
【湯寶隆╱高雄報導】
高雄市公車出現尻槍阿伯!1名阿伯日前坐公車時將手伸進褲內,不斷上下搓動,阿伯「
忙完」後,還將手擦擦褲子,整個過程約3分多鐘,同車女學生淡定錄下過程向《蘋果》
投訴。警方看完影片認為,阿伯「90%應是在做那件事」,但隔著褲子並未裸露下體,可
能無法可罰。
手擦褲再舔手指
張姓女學生(16歲)說,前天上午8時左右,她在高市三民區中華、三鳳中街附近坐上218
號公車,一上車就看到身穿藍色運動衫的阿伯,阿伯一開始坐在公車的前面座位,不時用
手隔著褲子抓下體,沒多久又起身坐到後方座位,然後將手伸進褲子內來回搓動。
女學生淡定的用手機拍下約30秒過程,當時公車在路口停等紅燈,阿伯忘情「動作」時,
不時將頭看向窗外,或往前凝視,或用眼神偷瞄周遭。女學生說,當時阿伯動作很大,而
且事後還伸手在褲子上面擦一擦,然後再舔舔手指。
女學生:不舒服
女學生說,阿伯「忙完」後,她也剛好下車,「第一次看到男性打手槍,竟然是在學生很
多的公車上,當下自己雖很鎮定,但事後覺得很噁心,到現在想來還得覺得很不舒服」。
高市警局新興分局偵查隊長許益祥檢視影像內容,發現該男子手部動作一直在重複,「我
相信90%應是在做那件事。」但他強調,男子並未裸露下體,動作難以認定是「意圖公然
猥褻」;至於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前提也得是「經勸阻不聽」,只能說該男子
舉動確實觀感不好,但難以開罰。
律師鄧藤墩表說,《刑法》未規定裸露下體才算「公然猥褻」,該男行為已有意圖公然猥
褻之虞,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需有被害人提告;他建議,民眾遇到類似狀況,在
自身安全考量的前提下,不妨拿手機蒐證,也可告知司機,將公車就近開到警所,由警方
處理。
公車遇猥褻行為怎麼辦
.冷靜以對,勇於出聲制止
.請在場民眾協助作證
.遠離猥褻對象,避免置身危險中
.持手機等設備蒐證
.請司機把公車直接開到警局
資料來源:高雄市警局
http://ppt.cc/Y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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