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氣象預報」請慎言

作者: camry2006 (維持良好風氣?)   2014-05-11 0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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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您好: |
| |
|本局接獲民眾檢舉台端於PTT |
|(http://www.ptt.cc/bbs/Kaohsiung/M.*****.html) 擅自進行氣象預測, |
|經本局檢視該網頁內容,雖大致與本局發布之預報相同, |
|也符合本局推廣民眾應用本局網站上如雷達回波圖及鄉鎮預報等產品之政策, |
|但仍請您務必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以免造成其他民眾之困擾或有違反氣象法之虞。|
|1. 在網路上討論氣象相關議題時,如涉及「氣象預報」時, |
| 需對於引用之資料來源忠實轉述並註明出處。 |
|2. 有關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之許可、限制及罰則, |
| 請參考氣象法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00003) |
| 第17、18及24條之規定,以免因觸法而受罰。 |
|3. 若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科長。(02-2349****) |
| |
| 中央氣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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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
但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
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對象所發布,
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定之。
第 18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
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
廢止條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此信是板主經板友輾轉取得
查看該篇文章,我個人看不出有何【危言聳聽】之處
再查看板上其他同類型的《提醒》文
也都是依照中央氣象局網站的資料來說明
並無任何無中生有、來歷不明的資訊
<師說>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
板主相信板上各人皆有其專長之處
應用其所學,將公開資料加以平民口語化
分享給板友,造福更多的人
如今卻有人刻意向中央氣象局檢舉高雄板的文章
此點著實令人惋惜與感慨
因為此信是因高雄板文章而來
身為板主,我便有提醒大家之義務
敬請大家發文時能多慎言
以免遭有心人士向相關單位檢舉
身為高雄板的一員我只能說
多謝好心人無私的分享,眼紅者請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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