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徵求員工的注意事項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4-04-13 10:35:19
前言:本來這篇早就該發了,但是為了怎麼寫想很久,所以就拖到現在了。
然後花了將近兩個小時打完的文,不知道為什麼跳掉了,翻暫存檔也沒有,只好重來……
板規2-4明定,開放徵求員工,內文須依照求職板格式。
有些人即使照著格式寫也被檢舉被刪除,為什麼?
因為照著格式寫還是寫錯的關係
先拿part-time(以下簡稱PT)板的發文格式來說明。
《工作時間》
參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四章第30、34、35條及第十一章第79條
每日工作&休息時間︰
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加四共十二小時。
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後四小時為延長工作時間,需給付加班費。
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要有半個小時的休息時間。
即為正常工作時間下須有至少一小時的休息時間。
違反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工作日期&排班方式:
工作日期為短期工讀才需要填寫。
排班為週一至週日哪幾天要上班。早、中(午)晚、小夜、大夜的上班時間。
工作採晝夜輪班者,工作班次每週需更換一次,並給予適當休息。
休息有無計薪&供餐:
字面上的意思。
《工作待遇》
參勞基法第三章第21、23、24條、第四章32、37、39、40條及第十一章第79條
平常日薪資:
由勞資雙方決定,但不得低於115/hr
但,PT板禁止薪資面議,欲私下討論者請寫出預期薪資,之後雙方再協調。
國定假日薪資:
兩個選擇。
一、放假,薪水照平常日薪資計算。
二、上班,薪水照平常日薪資兩倍計算,須補休。
超時加班費:
上面有說延長工作時間最多四個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前兩個小時,按平常日薪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33)
延長工作時間後兩個小時,按平常日薪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66)
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有加班必要者,按平常日薪資兩倍計算,須於事後補休。
雇主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所屬工會,無工會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健保、勞退︰勞工保險條例第二章第6條及第六章第72條
勞健保為強制投保,並非公司員工福利,沒有勞健保是違法的。(註三)
薪資發放日:
除非勞資雙方互相約定,或是按月給付,否則一個月至少發薪兩次。
《工作內容》
工作地點︰
請填地址。就好比別人問你住哪裡,你會回答地址而不是二樓房間。
工作內容︰
字面上的意思。
《事業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不知道請問公司。不過不知道公司名稱的話有點扯。
醫療醫藥相關單位代碼:
農林漁牧業登記字號:
補教業立案文號:
以上三項選填,非上述業者免填寫。
《聯絡資訊》
聯絡人姓氏︰
請問是先生還是小姐?
Email/電話︰
E-Mail、市話、手機號碼擇一填寫,要全部都填也可以。不接受這三種以外的聯絡方式。
是否回信給報名者:
字面上的意思。
《其他資訊》
參就業服務法第一章第五條及第六章第65條
需求人數:
要徵求的人數。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等原因歧視。
違反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通知方式:
是以電話、簡訊還是E-Mail通知應徵者。
面試時間:
受訓時間:
截止時間:
面試、受訓的時間,請填寫日期、時間。截止時間可只填日期。
job板的部份和PT板只有部分不同,所以就不一一說明了。
公司福利
這裡請寫員工享有的福利,但禁止寫勞健保,上面已說過沒勞健保違法。
薪資範圍
目前基本月薪為19,047元,103/7/1將調漲至19,273元。
緊接著是以PT板格式的範例
每日工作&休息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中午十二點至下午一點半休息。
工作日期&排班方式:週一至週五工作,無排班。
休息有無計薪&供餐:休息有計薪。供餐部份可一同訂便當或自行解決。
平常日薪資:200/hr
國定假日薪資:一律放假
超時加班費:前兩小時280/hr,後兩小時350/hr,不過加班通常都不到一個小時。
勞健保、勞退︰依法規定投保,投保費用自薪水扣除。
薪資發放日:每月十號,遇假日順延。可領現或郵局匯款,匯款不受假日影響。
工作地點︰高雄市楠梓區凰楠路999號
工作內容:接待客戶、執行各處室主管交代業務。
統一編號:11111111
單位名稱:這是範例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凰楠路999號
連絡人姓氏:陳先生
Email/電話︰
是否回信給報名者:僅回信給通過初試者。
需求人數:1
通知方式:電話通知
面試時間:2014/13/32 上午十點
受訓時間:2014/13/32 下午兩點
截止時間:2014/13/32
最後是關於板規的建議
1-4 遵守中華民國法律之內容,違者退文。
建議改成
1-4 發文需遵守中華民國法律之內容,違者退文。
然後現在未依格式發徵求員工文的部份,原本都是依照2-4檢舉。
現在建議格式不符(如工作地點不明、統一編號不明、單位名稱不明等)依照2-4處理。
但如果是違法徵求(工時違法、薪資違法、無勞健保等)依照1-4處理。
主文完,感謝您的閱讀。
註一:文字顏色代表。
紫色:前言或作為分隔線。
黃色:自問自答。
紅色:罰則。
綠色:子欄位,未特別加註為必填項目。
暗綠色:非必填項目,不過建議還是填寫。
青色:引文。
註二:罰則部分已經PO過就不會重複PO出。
註三:勞健保相關條文因字數問題,改放在文章最底。
因為每行都有加上控制碼,為避免洗錢嫌疑,將以在他處加完控制碼後複製貼上的方式。
註四:《事業登記資料》欄位所填寫資料必須為政府單位可查詢之公開資料。
註五:範例就只是範例,部分資料不是真的,請不要來信應徵。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
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
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
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
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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