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旅遊不便險的重大貓膩提醒!

作者: jack12872 (炎煉凡爾斯)   2023-08-30 17:57:54
*手機排版傷眼見諒*
身為法律人,對於這篇回文的解讀方式感覺有相當程度的疑義,爰提供個人見解供參。
更詳細的法律意見,建議大家洽律師諮詢。
※ 引述 《koudai》 之銘言:
: 因為這篇推文引起很多討論,推文底下有人提到要去看金管會的原文
: 所以我認真去看了條文,看了之後,更確認如果有保險公司以此不賠償應是不正確的
: 以下是解讀,也歡迎大家一起就條文來探討是否這樣為正確,謝謝。
:
: 首先條款一開始就載明:
:
: 本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
: 在此前提下,保險公司在處理理賠的時候本就要以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去處理。
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所謂「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其前提是「有疑義」。
如果條文本身不構成疑義的話,自然就沒有怎麼解釋的問題。
「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
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
前判例參照。
再按,「按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此觀保險法第54條第2 項前段規定
自明。而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為何,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標準,固不能
拘泥文字致失真意。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毋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捨契約文字
而為曲解。」最高法院109台上1198號判決參照。
也就是說,如果條文約定的很清楚(或說,沒有互相矛盾,而且為一般大眾可得理解),就
沒有擴張解釋的空間。
: 再來說明文中很重要「預定前往之地點」這7個字的解釋,不能單就字面上的解讀。
: 因為條文中也明確載明了區別出:
:
: 我國就是台灣
: 預定前往地點就是投保時要前往的國家
如果要這樣解釋,「預定前往地點」應該放在第二條的「定義」裡,才具有通用整份保險契
約的效力,否則就只能依照該條條文字面上的意思解釋。
你引用的是24條,該條所定的「預定前往地點」,絕對不是「這次旅行要去的國家」。這樣
的解釋方法,反而會使外國境內的行程更改全部不在理賠範圍(例如:從東京到大阪,新幹
線因大阪風災停駛,改搭國內線班機所產生的支出,也應該在理賠範圍。但依照你的解釋方
法,你已經抵達「預定前往地點」的「日本」了,自然不會發生保險事故。)
承上,有人提到把機場當作「預定前往地點」是否可行,我認為是可行的,但此時事故發生
範圍就只保到「抵達機場」,而不一定包含「抵達機場後搭乘飛機回台灣」。例如前陣子關
空大眾運輸因颱風停駛,改包計程車進入機場,就屬於承保範圍。
: 所以不是單就字面,因為要從日本(其他國家)回國,
: 預定前往地點就解讀為台灣,這樣是不正確的。
: 這兩個詞要從整個合約內容來看才會正確。
:
: 因此最近因颱風滯留日本,旅程更改保險是沒有問題的,
: 也有人提到去評議有成功,那是因為本就要做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為原則
我去查了評議決定,沒有看到你說的案例,建議成功的人可以貼評議書上來給大家參考。
: 以及全文中明確規範我國與預定前往地點的差別
:
最後,要如何應對這樣的條款?建議是改適用「行程延誤保險」,目前富邦、國泰被詬病的
就是行程延誤只賠定額,但市面上也有行程延誤理賠「實支實付」的產品,不限制原因,只
要班機取消或延誤超過4小時,不論取消或延誤的原因為何,都屬於理賠範圍,並且可以理
賠「交通、膳食、住宿」的支出。
以我自己前陣子保的新安東京海上為例,班機延誤實支實付5萬,旅平險可以保最低的200萬
,4天的保費只要220,提供給大家參考。
作者: kikikoko8888 (緯爵爺)   2023-08-30 18:56:00
想知道+1
作者: DudeFromMars ( )   2023-08-30 23:03:00
很有用 感謝
作者: LTpeacecraft (集氣是需要時間的...)   2023-08-31 08:15:00
哎呀,吃虧了,還以為實支實付都沒了,看來一定得看國泰富邦外的產險規劃。看來現在只剩補貼機票,或是補貼延誤食宿交通。不過食宿交通可以加減用信用卡補一下吧?
作者: mobetam07670 (編號1667)   2023-08-31 09:18:00
推好文分享~預訂到達目的地,真心沒有指明是下一個國家,下一個區域應該也符合該條文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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