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借用原po這篇文章想請教一些富邦不便險的問題:
問題1.
請問如果是要回國那天因為不可抗力(比如颱風、地震、春之嵐等)
造成往機場的電車停駛或延遲,因而原本要搭的飛機飛走了,
其後衍伸出來的重買的機票和原本機票的差額、住宿費和餐費,
理論上如果已經超過買實支實付的不便險規定的時間(6hr)的話,都是可以理賠的對嗎?
( 也就是說電車有延遲/停駛超過六小時才行 )
但條款中的以下規定我不是很懂:
"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延誤、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
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而超過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時數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 被保險人失接已確認轉接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且於到達轉運站後超過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時數而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
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我自己的解讀是" 即使超過規定時數,但當天如果還有辦法換到新的運輸工具就不賠償 "
不知是否理解有誤?
比如:
「遇到春之嵐,行程被延誤六小時以上(電車延遲),
但到了機場後可以改訂到其他班機,於是立刻訂新的機票飛回台灣。」
這樣的話,新的那張機票的差額是否就不能獲得理賠?
( 比如原本是一大早的班機,早上遇到春之嵐延遲,傍晚到機場買到新機票。 )
但這樣感覺很不合理啊... 買不便險不就是預防有突發不可抗力時不要損失慘重。
而且如果是當天航班表上有其他飛回台灣班機的班次,
要怎麼證明之後的航班沒辦法搭乘呢?
希望有遇過類似狀況的板友可以解惑 @ @
問題2.
這篇原po遇到的case,因為沒有"前往機場的電車票"而不獲理賠。
問題是自由行的時候常常要去機場的電車票都是當天才買,
或者先在台灣買好實體票,上面只有使用期限而沒有車次資訊,這樣要怎麼辦?
如何證明" 原本的行程被延遲 "呢? ( 因為車票上沒有車次&時間 )
還是說其實只要當天可以車站拿到實體的延遲/運休證明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