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這樣會被罰20萬嗎......

作者: zyra (So much more to see.)   2022-09-21 21:13:31
不好意思
我是今年4月開始在A大學進行交換的學生
下星期將到B大學進行交換
而A大學給我的入學許可為4/1-8/31
B大學則是10/1開始
然後我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轉出跟市役所的轉出日期搞混了
市役所是轉入新居住地的14天前開始可以申請
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轉出是機關名稱改變起的14天內要申報
我搞混以為是10/1往前算14天前開始
才可以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申請機關名稱變更
所以今天才進行電子申請
然後我想說B大學給我的入學許可是10/1
所以一開始機關名稱變更發生日是填10/1
但是系統顯示日期無效
所以我就想說A大學是8/31結束
那填9/1好了
可是我填完才覺得不對
如果機關名稱變更發生日是9/1的話
那我今天9/21才申請已經超過14天了
條則上面寫逾期申報會罰款20萬円以下
不知道會不會真的被罰......
不過如果真的被罰的話,不知道可不可以申訴說
雖然8/31後我就不是A大學的學生了
但是我9/1-9/30也不屬於B大學的學生
所以9/1就要把機關名稱從A改成B也不太對吧
因為我9/1還不是B大學的學生呀QQ
不知道板上有沒有類似經驗的大大可以協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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