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關於山口達也本次謝罪事件

作者: hemerocallis (鵝黃色)   2018-04-28 10:57:03
日綜板的板友你們好,我好像是首次在這裡發言,若有不符合規矩的地方請大家務必提醒
指正。
我猜每位關心這則新聞的板友,都曾經對山口達也有過好印象,因此感到憤怒、震驚的心
情,我想我們都是一樣的。
不過對於這則新聞,每個人覺得山口達也所犯的錯誤嚴重度,以及願不願意原諒他,都會
因為每個人的價值觀而得出不同的答案。我認為這些答案都沒有孰是孰非,看到大家這樣
爭執讓人感到很難過,因為我們都是從這則新聞裡受傷的人,也是不希望這個世界再發生
類似事情的人。
當我們無法理解網友A單單一句山口達也的行為惡性其實沒有這麼重大的意見,我總覺得
可能是因為我們對A的生活經歷一無所知;而A在難過自己的發言被其他人攻擊的同時,
我總想著如果最初A有針對自己是怎麼得出「山口達也的行為惡性其實沒有這麼重大」這
個結論有更多的說明,可能就不會發生這樣讓彼此二次傷害的話語。
因此我想試著以自己做示範,去談關於這幾天山口達也的謝罪事件。我自己先承認,我是
粉絲,所以不管說什麼都會被認為是幫偶像辯護,但我事實上就大眾所謂「性侵案件」的
想法,不管是林奕含事件、發源自好萊塢的#metoo運動、或者我自己工作上/生活中遇到
的情況,我採取的立場向來都是一貫的。我的理論確實不是社會的主流,但我會嘗試著把
我的邏輯解釋清楚,提供給各位做參考。
首先,山口達也本次事件會被移送到檢察署,而之前好像比較沒有如此名人的前例,我個
人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從2017年7月13日開始,強制猥褻在日本從告訴乃論罪變更為非告
訴乃論罪,也就是變成台灣一般民眾所說的「公訴罪」(但這是一個不精確的名詞,不建
議大家繼續使用)。也就是說這個罪在2017年7月13日之前,只要當初提出告訴的被害人
撤回告訴,那麼整個程序就終結了,在司法制度上不會再繼續討論。
而2017年7月13日之後,在日本並且被檢察官/法官認為該行為人可能構成「強制」猥褻
的情形下被害人縱使撤回告訴,檢察官/法官依然要依照職權去判斷該行為人有沒有構成
這樣的犯罪。
修法內容可參考此文【全員注目】刑法・強姦罪改正で強制性交等罪の運用始まります!
作者: Kobelikeshit (高比愛打鐵)   2018-04-28 15:25:00
走到哪個板都充斥一邊無法接受偶像神蹟被戳破,一邊說著沒有把偶像當神的人,到每個板都要看這種表演
作者: omega31perda (一天一魚油)   2018-04-28 23:17:00
未成年有提供性服務的權利? 那當你未成年甚至小學生時 別人要你讓大人性侵 你會欣然從命是嗎?我想你是sick的 或是其實你實際有經歷過?
作者: jay1943webbe (JAY)   2018-04-29 20:40:00
看了一下 這是這個板第一篇噓爆文耶 推
作者: omega31perda (一天一魚油)   2018-04-30 01:40:00
看完一長篇回覆了 只覺得妳的"生命經歷"可能很迥異於一般臺灣女性 因此造就妳對未成年合意提供/接受性服務可除罪化此種邪道的觀點 未成年人保護自己身體的能力大幅劣於成年人 所以當然要立法保障 否則不良少年少女亂搞就罷了 還會牽連到懵懂的正經孩子到處被壞成年人誘姦 若妳為人父母妳會贊成妳小孩到處被壞成年人誘騙去姦淫嗎?? 因此說妳的觀念太扭曲至於妳原諒山口又想教育他喇哩喇咂的 那是妳迷妹的痴見 正常社會結構就是要釐清性騷擾事實後用刑罰教育他和大眾不可以對異性(尤其是未成年人)性騷殺擾雞儆猴是一種對群眾的教育沒有問題補充 對同性也不可以性騷擾
作者: rose2007rose   2018-04-30 04:58:00
好長…
作者: omega31perda (一天一魚油)   2018-05-01 00:59:00
臺灣所謂搞法律相關的人表達都要這種調調 拐彎抹角又臭又長 一句話就可以講明白的非得要多填充另外99句贅言 典型的掉書包 目的就是故弄玄虛讓你頭昏眼花頭暈腦漲 然後就能順利誆到你脹樓上 就是因為會護航到底才叫腦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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