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之前有遇過裝潢糾紛,最近家裡要部分裝修天花板,想使用「內政部營建署公告合約
範本],但廠商合約那邊分X期然後是業主要先付款,但是我希望是做完驗收後再付款,內
政部的版本也是這樣子訂,不知道現在一般的情況是如何?
但是有些廠商也不會照內政部的走,還是要以他們的合約為主,實在讓人有點兩難….
因為先前就是付了太多成數給對方,結果後來做不好人也不見了,搞到要上法院告他!所
以會希望之後的設計公司可以先驗收,這樣我們付款也比較安心,但是好像很多廠商都得
先付款再施作,也不是不明白他的立場,可是我們業主也有業主的難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