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民法213,找到法規資料庫
https://i.imgur.com/exaLiTO.jpeg點開判例,選擇已廢止的60台上3051判例
https://i.imgur.com/dtPygvm.jpeg重點在要旨幫你反白部分: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故損害發生之後,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受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應先請求為原狀之回復。至於最後一行未反白部分,則是因為213條增訂第3項,所以不用看。目前通說是債權人(車禍事故被害人)得自由選擇第1項請求回復原狀,或第3項支付費用以代回復。至於常見有人以要材料更新需折舊云云,然而最新見解是被害人請求損賠而更新材料零件造成回復後價值高於原本,然而此種得利為被迫(強制)得利情形,不能債務人不得主張折價。相關見解前兩年在桃園地院可以找得到。最後,如果車禍事故的被害人財產受有損害,請求賠償有需要折價,這豈不是要置被害人於死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