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富邦產險都不理賠車價減損嗎?

作者: aquariuseric (M)   2022-06-02 23:13:56
※ 引述《s11946046》之銘言
: ※ 引述《linfini (紀律)》之銘言:
: : 大家好 想請問一下各位有經驗的網友
: : 前情提要:
: : 本人去年發生車禍,初判0肇事責任,也有受傷掛急診,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勝訴確定
: 。
: : 雙方都是保富邦產險(不同分公司),車損部分,已經解決,畢竟就是富邦賠富邦XDD
: 。
: : 現在進到刑事附民:
: : 車修好後有去鑑定車價貶損部分,鑑價單位也是有經驗的單位,不是那種亂找的,但對
: 方
: : 富邦業務在調解時,明確表明就是不賠,要等法院判裁賠!
: : 我的問題是:
: : 1. 車價貶損各家產險理賠態度都這樣嗎?如果哪天換我不小心有肇責,不就要法院跑
: 好
: : 跑滿,才會出險,這樣我保險分散風險,還要承擔訴訟的不利益,也太倒霉了吧。(還
: 是
: : 我的認知錯誤?)
: : 2. 車價貶損方面理賠比較乾脆的,有推薦的公司嗎?不想續保富邦了
: : 以上,謝謝
: 我待過三家保險公司理賠,我應該可以來回答
: 你的要求不只富邦,據我所知業界每一家都不賠價值減損
: 除非法院判決確定(當事人有特殊背景的狀況不討論)
: 為什麼不賠?產險講的是損害填補
: 你有價值減損,但賣了嗎?
: 有人賣了沒少這麼多,或根本沒賣,繼續開到報廢
: 那怎麼辦?價值減損賠款要吐出來還保險公司嗎?
: 沒說一定不能賠什麼,一定能賠什麼
: 但是台灣一天幾千件車禍
: 整個車賠業界已經有一套自己的規則在走
: 不想照規則可以,去法院給法官判,業內規則不能凌駕法院
: 另外
: 富邦車險在台灣市占率第一
: 保費跟賠款尺度也是台灣第一
: 如果對富邦保費不滿意,板上其他大大可以推薦其他公司給你
: 可是如果對賠款尺度不滿意,台灣可能沒有適合你的保險公司囉
小弟也待了兩家
市佔有前三的也有尾巴的
車價減損這件事,實務上就是沒有絕對的共識。
有些法官認為碰撞後的損害發生,鑑價的結果也能證明該車輛確實有減損。但沒有買賣沒有
損失造成。車價價格依照年份為依歸。
但有些法官認為碰撞發生、損害發生、鑑價結果,我就能判決該賠。
但這真的是實務的狀況嗎?
我遇過對方一個月發生兩次車禍。我處理後面這件車禍,對方拿著前一次車禍的鑑價報告來
要求賠償。
在法院上當然要求對方重新做鑑價。
處理完後,查了對方前一件的判決。
兩件拿了21萬的車價減損賠償。
一台市價32萬Vios 加上兩件拿的錢。
哇,能直接去Toyota 牽一台新的Vios 了。
這是損害賠償嗎?
不是啊,是靠一台老車在賺錢。
當然上述的例子跟您遇到的狀況及體驗無關。
當法律沒有針對這種漏洞做修正,道德風險極高,我相信沒有一家會第一時間就說賠。
富邦市佔第一,第二第三加起來還沒有富邦多。
最不缺錢就富邦。富邦還能不滿意,你只能多存錢風險自留啦。
自己談理賠才會理解台灣最美的風景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6-03 03:18:00
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所以,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這是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庭會議的決議。有些人可能因裁判書多次引用上述決議內容,所以認為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96條請求減損的價額,並且另外再依第213至215條請求修復費用;但是,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以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為原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定者,不在此限。該次決議的研究意見也揭示:「損害賠償,填補損害,使被害人獲得完全賠償為最高原則」,考量世上有部分之物實則無價之物,例如相片、懷錶等,若依現實估價,價值可能相當低,但所有權人認為是無價之物,若僅得主張第196條賠償減損修復費用為估價的標準,但以必要為限;假設被害人能「證明」減損價值,超過修復價額,那差額部分,被害人就可以另外請求。至於要如何證明損失的價值高過修復費用?當然不一定需要經過買賣,但需經公正第三方鑑定價額是最起碼的要求,例如縣市的汽車買賣公會、修理公會諸如此類的,但「絕對不是」隨便找找拍賣網站找同款同年份,畢竟這才有實質的證據力,司法實務曾有被害人拿「超X車訊」(俗稱的天書)欲證明未經毀損的價值,但是法院認為:「雖然超X車訊業界很有名,可法院我是很機掰的,所以雖然加害人不爭執書上所載的價額,形式上有拘束力,單這種的鑑定不是訴訟法上的鑑定方法,所以沒有實質拘束力,被害人主張的減損價額,並不是非常可相信的」。一兩年前某個輸吧魯車主,也是在板上XX邦邦價值減損如何如何云云,當時也是跟他說要找人鑑定才能證明差額,那個開板的當然OOme,結果邦邦臭俗辣竟然認賠,啊啊啊https://i.imgur.com/gm8t2KH.jpghttps://i.imgur.com/sj3YSpo.jpg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https://i.imgur.com/OF1pJwT.jpg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439 號民事判決https://i.imgur.com/cKGrI2q.jpg是權威車訊,不是超X車訊,再次更正並抱歉要注意的是,同樣是第二審,但橋頭法院卻採相反見解,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https://i.imgur.com/ltIk8NJ.jpg回到題目,價值減損不一定以買賣才能認為損失實現,花錢找人鑑定,才是最好的
作者: jasonmoon (殭屍葛格)   2022-06-03 09:35:00
感謝提供專業資訊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22-06-03 10:19:00
感謝分享
作者: aquariuseric (M)   2022-06-03 10:30:00
謝謝Z大提供眾多資訊。趁著假日將您提供的資料也一一閱讀。士林地院的判決問題在於原告未提供專業機構鑑價報告。假設他上訴再提供鑑價法院還是會給的台中地院的判決問題則是保險公司賠償全損車輛後,代位求償的折舊方式爭執。爭點非原議題討論的車價減損。而橋頭地方法院是最標準的車價減損範例,建議大家都去看這判例操作。實務上就是還是看遇到的法官所認定的見解來談。越來越多這種車價減損的判例,普羅大眾資訊也越來越好取得。回到原文保險公司願不願意依照報告直接賠付。這台車出幾次車禍就有幾次差價。這些報告加起來都比該車要來的高,甚至可以買一台新車。這還是損害填補嗎?在上述這種特別的情況能有方式解決之前,保險公司第一線的理賠給出的答案一定都不會一口答應的。但法院裁定大多的結果就是會賠。這種狀況要浮出檯面只能看有沒有集團作案專做這塊。然後判例出來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2-06-04 00:24:00
首先,a大認為士林地院109訴160交易性貶值部分,原告敗訴理由在於未提供鑑價報告,認為若再提出鑑價報告並上訴,應有勝訴可能。可是,當事人本來就必須對雙方爭執事項,提出對自己有利證據的責任,這就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並為民訴法第277條所明定,所以給付訴訟的原告,理所當然的要證明同年份相同里程車款一般的價值,及經侵權並經修復減少的價額;更何況,「原告既表明不請求此部分鑑定」(判決書原文節錄),就算上訴,此部分是否仍能爭執,似乎有疑慮之處。至於中院110簡上439 民事判決,判決書的五、法院之判斷以下(二)1.2.3應分開來看,1.是處理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的範圍,2.則處理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所以才會有折舊問題,3.則是民法第196條交易性貶值,所以a大應該是漏看了,才會認為該判決只是處理折舊。至於橋頭地院的110簡上113,除了參考權威車訊外,a大認為有參考價值理由,我猜應該是經過第三單位鑑定,可惜的是,王澤鑑在損害賠償一書則認為,交易性貶值之市場基準計算,應區分為不動產及事故車,不動產因價值較高,所以必要時應由專業機構鑑定;反之,事故車事件因大量及同類性,所以可以設計一個合理的計算方法作為參照基準,似認為不必特別經過鑑價,所以,若是可以,鑑價費用還是花下去比較好回到題目,車輛事故後,被害人可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請求回復原狀,或者依第3項請求回復原狀必要費用;而「修復後往往因是否仍存在瑕疵或使用期限是否減少而存有疑慮,導致交易價格降低」(最高院90台上26、91台上1114),此種的交易上心理因素導致的價值減少,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減少的價額,至於是否出售,在所不問;至於如何計算減少的價額,必須是該物的市場價格,減掉該物經完全修復後的價格,所得的差額即被害人可以請求的交易性貶值,所以,怎麼確定完全修復的價格即是被害人的舉證責任,比較好作法就是鑑定,先花錢找專業機構鑑定,結果可用在調解、訴訟,倘若加害人或保險公司不承認,此時他們就要舉證為什麼不承認或價格不合理,甚至起訴後雙方鑑定結果價額差異甚大,可再向法院聲請鑑定。綜上,請求車價交易性貶值,發文問保險公司不賠之前,請先確認肇事責任是否釐清,車價貶值若干你舉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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