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說好的繳滿20年保證月領1萬5千元,投保15

作者: 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   2021-05-15 09: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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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下同)93年10月10日,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
保變額萬能壽險(下稱「投資型保單」),並於同年月13日完成承保事宜。
甲向評議委員指稱,當初業務員來推銷這張投資型保單時,明明說好只要繳滿
20年,就能從113年10月14日開始「保證月領」1萬5千元且領滿45年。不料日
前致電乙保險公司客服時,客服在電話中竟表示,由於投保時所選定投入的結
構型債券(下稱「投資標的」)早就已經停售,所以後續所繳保費也早早改放
至銀行帳戶,到期只能從該帳戶取款 個人聽完瞬間晴天霹靂!客服說法怎麼
跟當初業務員承諾的天差地遠!保險公司這作法會不會太瞎了!?
乙保險公司無奈表示,本公司確實依甲所簽訂的保險契約行事,投保初期確實
依約將所繳保費投入該投資標的,怎料但該投資標的出現停售情況,本公司早
在95年8月30日就寄出實體通知書給甲,同時在官網揭露該投資標的停售訊息
,還安排業務員親自向甲說明該投資標的轉換權益,也有提供其他投資標的供
甲進行選擇,進而協助甲更換適合的投資標的。
是甲自己堅持不願轉換投資標的!本公司無法取得甲的轉換同意下,只好依條
款約定,將該投資標的價值轉到同幣別的貨幣帳戶內,作法完全合法,也符合
保單條款的約定。既然條款並未約定本公司有維持該投資標的之義務,甲的要
求只是他個人的一廂情願!
【評議中心見解-乙保險公司作法雖如條款所述,但商品文宣已使甲誤信可保
證月領,且未能證明於投資標的停售時已善盡送達通知之義務,乙就上述疏失
難辭其咎,應給付一定之補償金額予甲。】
一、甲投保之投資型保單條款約定:「...一、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增
列新的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或終止、暫時終止提供某
一投資標的與要保人作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惟本公司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二、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如投資標的經理公司因
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止該投資標的)而終止提供該投資標的做
為要保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但本公司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前項調整
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15日內向本公司申請投資標的的轉換或終止
;若未提出申請時,則視同要保人同意將該投資標的價值轉換至相同幣別之貨
幣帳戶或貨幣型基金(若本契約未提供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或貨幣型基金,則
視同轉換至新台幣貨幣帳戶)。...。」
二、經查,乙保險公司雖主張曾於95年8月30日寄發通知書,並曾在官網揭露
該投資標的即將停售的訊息,另又安排業務人員向甲說明投資標的轉換權益等
;但該投資標的停售通知書並未以掛號方式寄出,加上事隔已久,也無法確定
甲是否確實收到該停售通知書,只記得業務員曾詢問過是否要轉換標的,但詢
問時根本沒提到是因為投資標的停售才須申請轉換標的事情!乙接著提出95年
8月30當時的投資標的停售通知單範本,但該範本並不能作為該停售通知書已
經送達予甲之證明。
三、另查,甲在93年投保時會選定該投資標的,原因在於當初提供的保單文宣
上,也只有提供該投資標相關報酬資料而已,文宣提及「保本保息且投資期間
100%參與投資獲利,讓客戶有機會提前退休。」、「S&P信評AA-以上的投資
銀行保證,到期保證年報酬率高於2.5%」、「投資目標追求正報酬,與股市漲
跌無關。」,文宣上提供的案例為每月存入1萬,累積繳費20年,則每月保證提
領1.5萬,最低保證提領34年等語;雖於文宣資料上也印著「相關資訊請詳見每
檔投資標的說明或商品說明書」、「參考過去之投資績效製成,相對人不保證
未來之投資收益」等字樣。整體觀察文宣資料,不能排除甲遭到誤導的可能性;
因此,甲誤信可保證月領的說法並非毫無根據。
四、依現有卷證資料,不能斷定乙保險公司確實將該投資標的停售之事實告知
予甲,甚至連業務員有無詳實告知轉換該投資標後可能對甲的權益影響,也無
從得知。除了商品文宣導致甲誤信可保證月領外,該投資標的在投保後旋即停
售,乙又未提供相似之投資標的讓甲健行轉換,種種情形顯然違反甲當初的投
保本意。
五、綜合審酌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及
保單條款之約定,本中心為弭平紛爭,衡酌個案具體情形,依金融消費者保護
法第20條所定之公平合理原則,認定乙應給付OOO元予甲作為補償。
結論:
1、投資型保單的糾紛多不勝數,業者招攬話術常用「投資兼具保障」讓一般
大眾有「一舉兩得」的感覺。但事實上,如果投保者不懂基金投資,也沒有高
額的壽險保障需求時,買到後悔的機率其實不低,也因此才有「投資歸投資、
保險歸保險」的說法,民眾投保前不得不慎。
2、這個案例特別的點,在於保險業者自製的官方商品文宣中,明顯有使人誤
信可保證月領的問題,與一般較常見由招攬業務員自製DM出現的糾紛,情形
不太一樣。此評議案例也說明,民眾應保留業務員當初招攬時的DM、文宣或
相關書面資料,在遭遇糾紛時可能會有意料不到的效果,不讓自己陷入口說
無憑的困境。(另參考:保險業招攬人員從事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時之應注
意事項)
3、本案中,評議結果最終並未如甲所願(保證月領1.5萬且領45年),個人推
測,評議中心是以商品文宣終究不是保單條款約來進行認定,只好退而求其次
採取「公平合理原則」(如果沒有保留商品文宣還能順利主張公平合理原則?)
,使保戶尚能獲得一定金額之補償。(詳參108評2221評議書)
作者: tivi   2021-05-15 16:28:00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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