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
大概五年前投保醫療險時,投保前兩個月有因為胃食道逆流而去醫院看診,當時投保時有
告訴保經,但保經說這是很小的問題,不需要告知,所以就填否。
經過了五年,再重新檢視保單,以及看了許多健康告知相關的文章(唉,當年沒有針對健
康告知這件事爬文)
因為我的附約幾乎是定期險,不曉得未來如果要申請非胃食道逆流相關的理賠,保險公司
可以因為認為我當初未誠實告知,而不續保嗎?
還是說自赴約訂立兩年,無法解除契約,一樣可以續保,不過既往症不賠?
(主要是擔心說,因為是定期險的關係,會不會就沒辦法保證續保)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