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健康告知事項 告知義務範圍到底多廣

作者: policia (policia)   2020-09-22 13:43:10
目前,投保壽險或醫療險,契約會有 職業與告知事項,其中:
1.兩年內是否有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2.五年內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生的治療、診療用藥。
那麼,超過五年的以前的診療,到底要不要寫呢?? 與既往症or已在疾病如何區別
舉例來說,
很多人都有椎間盤突出,但就是沒有引起症狀。有些症狀,也可能是梨狀肌症候群。
是不是只要有照過MRI,確定椎間盤突出情況,
縱使沒有症狀,或症狀已經消解多年,是否就屬於『已在疾病』呢?
若是『五年前』診療,
且依據上述告知事項採書面審查,因為不是『五年內』,所以就勾【否】,
且上述又認定它屬於『已在疾病』,
這樣會不會又變成不實告知呢?
因為書中有說是採【書面審查】。
到底保戶的告知義務範圍有多廣呢?
作者: awei181 (awei)   2020-09-22 14:02:00
自己都說是書面審查,健告書問什麼就回答什麼,這是投保時給核保人員審查,跟之後申請理賠是不同的,免告知的已在疾病,若有健保紀錄,申請理賠被查到,自己要去舉證非已在疾病。若是你舉例的椎間盤突出就很難證明了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20-09-22 15:26:00
在列舉範圍有問到,應答是、卻答否,才構成不實告知有問到的只是代表它可能影響危險評估,需要說明便於審核有問到如感冒,並不等於既往症或已在疾病很多疾病超過一年就不在告知範圍,也不代表非既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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