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投保壽險或醫療險,契約會有 職業與告知事項,其中:
1.兩年內是否有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2.五年內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生的治療、診療用藥。
那麼,超過五年的以前的診療,到底要不要寫呢?? 與既往症or已在疾病如何區別
舉例來說,
很多人都有椎間盤突出,但就是沒有引起症狀。有些症狀,也可能是梨狀肌症候群。
是不是只要有照過MRI,確定椎間盤突出情況,
縱使沒有症狀,或症狀已經消解多年,是否就屬於『已在疾病』呢?
若是『五年前』診療,
且依據上述告知事項採書面審查,因為不是『五年內』,所以就勾【否】,
且上述又認定它屬於『已在疾病』,
這樣會不會又變成不實告知呢?
因為書中有說是採【書面審查】。
到底保戶的告知義務範圍有多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