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合意解除同意書

作者: dirklin (dirklin)   2020-08-02 10:02:31
※ 引述《MacusH ()》之銘言:
: 各位大大早
: 因為岳母最近換臗關節請領失能險
: 國泰一開始說我岳母怎麼可能保一年多
: 臗關節就壞掉
保險公司不會這樣說啦,不然也太不會溝通了吧
當然短期出險合理懷疑是一定要的
: 後來調閱就診紀錄找不到之前有相關就診
: 就說我岳母之前有吃安眠藥
: 拒絕理賠
: 靠杯...我岳母更年期睡不著吃安眠藥
: 跟精神疾病是要什麼關係
主要是看被下了什麼診斷,及就診的時間點
單純失眠要主張符合健康告知內的疾病非常困難
但如果兩個月內有就診沒告知,同時有可能影響核保評估的話
的確可以主張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而失眠對核保端而言,滿常看到延期承保這個決定,意即確實會影響公司評估
: 現在拒賠報告都還沒送達
: 業務就拿著 [合意解除同意書]
: 來要我岳母簽名說 退還保費 並解約
: 這是否代表保險公司自己根本就站不住腳
: 才需要來哄騙老人家簽 合意同意?
: 不然幹嘛不直接用64條2年內可解約?
: 被氣到了
拒賠與否與是否解除沒有關係
主張拒賠是該事故非屬條款定義之疾病(通常為投保一個月後發生之疾病)
也就是公司認定為既往症或是等待期間事故
當然依原po描述,岳母並沒有相關就診史,保險公司自然無法拒賠。
所以現在聚焦在是否同意保險公司解除之決定
首先要釐清投保前的就診,到底被下了什麼疾病代碼,是否有用藥?
即使非健康告知書裡面列舉的疾病,是否為投保前兩個月內的就診?
再來金融消費糾紛,保險公司很討厭上評議來解決爭議
所以能合意解除當然就會盡量使用(理論上合意代表雙方接受,算是好的結果)
不代表保險公司一定站不住腳或理虧
當然依現行資訊 我認為如果投保前兩個月內沒就診記錄的話
保險公司主張保險法第64條的確有風險
所以最關鍵的,還是當初就診的細節
以上希望能幫助到您。
: 希望有大大能幫忙解惑
: 謝謝
作者: MacusH   2020-08-02 11:51:00
謝謝你,這兩天在來看岳母的就診紀錄
作者: Robertxie (Robert)   2020-08-02 15:06:00
換踝關節和失眠 精神疾病有因果關係嗎很明顯吧 國泰想要騙人
作者: chenguanwen   2020-08-02 18:43:00
知悉可解除事由,須於30日內完成解約;沒看過保險公司能解約還在慢慢等同意書簽回的。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20-08-03 17:49:00
同意這篇的說法方向,要去確認的是是否真的有不實告知若有的話,理賠後解約是合理的,這樣保險公司就沒錯若沒有的話,那真的就是保險公司在坑人了另外,就算真的有不實告知,也要去注意是否影響風險評估並不是有不實告知就一定成立解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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