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一個多月前騎車與另一台機車車禍,處理員警調閲監視器後初判是我全責,雙方都
受有小傷,之後由我賠償對方修車費用後已和解。體傷部分同意互不追究
但是後來小弟發現當下造成的手腕扭傷經過一個月仍舊持續疼痛,前往骨科就醫檢查後
發現手腕斷裂(還是撕裂?),應該是相撞落地時手腕撐地造成的,醫師建議手術而且建
議使用一些自費的東西,大概要五六萬。
我知道理論上我應該是可以向對方的強制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只是像我這樣,保險
公司會不會刁難我要證明這個傷害是在車禍時造成?我問過醫師,他説沒辦法在診斷書寫
是車禍造成,他只能説是外傷造成,最多寫説病人車禍後手腕疼痛
想請教板上有經驗的大大,保險公司會刁難要我舉證是車禍時受的傷嗎?如果會,我有
什麼辦法爭取權益呢?
請大家指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