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健康告知"部分的填寫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20-05-07 12:53:47
※ 引述《ab1211 ()》之銘言:
: 請問健康告知部分的填寫
依照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第十九點
什麼是「治療、診療或用藥」?
(一)治療:針對疾病、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用藥或物理治療、心理治療等。
(二)診療: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檢查或治療。
(三)用藥:服用、施打或外敷藥品。
: 六、健康告知:
: (下列事項亦會於要保書詢問,參考作答即可,如認為自有體況涉及隱私,可不填)
: (按保險法第64條,隱匿/不實告知,可能會被保險公司解約:
: (1) 最近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這裡指的【生病】是指【所有】的病嗎? 都需要一一列舉出來嗎?
生病應該不難理解,確實就是所有的疾病,
反之,受傷就是意外事故了
: (2) 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 需要再去體檢並提供健檢報告嗎?
同樣依照要保書填寫說明,
第十八、 什麼是「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一)健康檢查結果異於檢查標準的正常值或參考值者。
(二)醫師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檢查或治療者。
: (3)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7日以上?
: 若【因手術】4/1晚上辦理住院,4/7上午出院 這樣算是7日【以上】嗎?
問題並無限制原因,只專注於住院7天
並不會因為多了原因就改變答案
: (5)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心血管疾病/腦血管疾病/肺部疾病/肝臟疾病/腎臟疾病/甲狀腺疾病/精神疾病)
: (6) 過去1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胃部疾病/肝臟疾病/呼吸器官疾病/眼疾/婦女病)
: 第5,6點,是指只要有去醫院看病、拿藥都算嗎?
回到一開始,治療診療用藥基本上把所有看診可能都寫上了
以目前的健保制度來看,除非醫師看完後說你沒事情直接退掛
不然很難不在範圍內
: 謝謝回覆
告知的基本原則就是有問到的回答,沒問到的自己決定要不要說
基本上,多說無益,少說違規
作者: ab1211   2020-05-08 19:41:00
謝謝b大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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