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等待期30日的問題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9-12-11 23:57:33
※ 引述《aa0202 ( 噗)》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
: 10/28保險簽字,中間各種檢查,拖到11/28完成保險。
: 在11/28因為檢查回診發現懷孕。
: 請問這張如果到時生產符合非自願剖腹產,它會理賠嗎?
保單已送件日作為生效日
假設保單是在10/28或那附近的時間送出
就算拖到11/28才完成保險,那生效日也是會回推的
假如都是這樣,那保單其實滿有理賠的可能性
※須注意剖腹產要符合條款設定,不是看是否非自願
所謂的等待期,主要出自於醫療相關險種的疾病定義,內容大多如下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在這定義中,規範了投保30天所"發生"的疾病狀況才能理賠,以便去釐清保險責任
※是發生而非發現
至於保險法中對此的相關設定
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注意在這邊把疾病跟妊娠分開說明,故就算有疾病定義的等待期,
但因為疾病不等於懷孕,妊娠(懷孕)自然不受等待期限制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2 03:52:00
https://i.imgur.com/a5Srl8J.jpg葉啟洲,保險法案例研習 修訂五版 P.451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9-12-12 16:46:00
這就是上篇推文提到的各家說法部分差異假設以保戶有利的立場,就找有利的方向去著手葉認為不論是否善意,保險人都不需負擔責任假設是從葉的觀點,那就往投保時並無懷孕著手即可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2 18:25:00
台大的汪是認為還要主觀認知,劉也是差不多,但依對價平衡觀點,還是認為客觀說比較合理。這是我認為啦
作者: anijain (ANi)   2019-12-13 0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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