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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保險雜誌 文/何楷平 2018.08.21
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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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
。除了姑姑外,死者的所有家人都已拋棄繼承,姑姑成為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那姑姑可以領死者(弟弟)的身故保險金嗎?
。繼承順位
。保險法112條規定
。106年度保險上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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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男生前透過音樂工會投保保險,由公會替邱男投保團體傷害險 以及 團體定期壽險
2015年意外過世,由於邱男的兄弟姊妹、前妻、女兒都陸續辦理拋棄繼承
只剩下親妹妹(下稱邱女) 一人未辦理拋棄繼承,
因此邱女主張自己是法定繼承人,要求給付死亡保險金。
姑姑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如果女兒已辦理拋棄繼承,
那爸爸的死亡保險金,誰可以領?
死者邱姓男子的親妹妹是唯一法定繼承人,
便向保險公司要求邱男的死亡保險金。
一審時,保險公司以[契約無效]拒絕給付保險金。
近日二審判決出爐,二審法官推翻一審判決理由
團體保險由公會統一加保,會員投保時無須填寫書面授權書
而且邱男有定期繳交保險費,可見公會是在邱男同意下才加保
保險契約效力存在。
但邱女還是敗訴了,
原因是保險法112條規定,保險金不得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邱女聲稱,哥哥邱男投保的團體保險,因為沒有另外指定受益人,
所以由公會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既然其他家人都拋記繼承,自己是唯一繼承人,
為什麼不能領哥哥的身故保險金?
邱男的女兒則主張,自己是爸爸投保時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所以是該保單契約的受益人
就算拋棄繼承
受益人的身分也不會受到影響,
因為保險法112條規定保險金不得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不論法定繼承人有沒有拋棄繼承,都不影響保單契約受益人的地位
二審法官判定,邱男的保單受益人為女兒,而非邱女。全案可上訴。
當時保險公司以[保險契約無效,因為工會投保時,被保險人未親簽,等於沒有書面同意]
拒絕理賠。
邱女不服再上訴,二審判決近日出爐。
邱男生前透過音樂工會投保保險,由公會替邱男投保團體傷害險 以及 團體定期壽險
2015年意外過世,由於邱男的兄弟姊妹、前妻、女兒都陸續辦理拋棄繼承
只剩下邱女沒有拋棄繼承,因此邱女主張自己是法定繼承人,要求給付死亡保險金。
想法評論:
1.投保團險可以非親簽
2.保險法112條的保險金不得視為被保險人遺產的引申以及解讀
並非僅有是否納入遺產稅計算,是否併入遺產分配也是討論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