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 關於健 v.s理賠

作者: wilson00229 (華寶)   2019-05-27 16:17:10
想請問一下各位保險大神:
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意思是說
若不誠實健告,訂立契約後,保險公司兩年內可解除契約;若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得解
除契約
問題:
1.「契約」指的是終身險還是定期險?終身險沒問題,2年後無法解約,那定期險如果有
保證續保的話,這樣2年後會被解約嗎?
2.該「契約」如果2年後無法被解約,原本在成立契約當下,有病例的「病症」會被歸到
「既往症」不理賠對吧?
3.承上,那如果是原本在成立契約當下,沒有病例的部分,亦即其他不相關的病症,本「
契約」非「既往症」的理賠,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嗎?(因為已經經過2年,本契約並
無成立「自始無效」),我認為應該是可以(?)
舉例:
1.「終身殘扶險」過2年後無法解約,但是其下的「定期醫療實支」會被解約嗎?
2.「終身殘扶險」,若「氣喘」為當下病症,歸到「既往症」,導致的殘障等級,殘扶金
是否不理賠?
3.「終身殘扶險」,若非「既往症」的「心肌梗塞」造成的殘障等級,殘扶金是否會理賠

感謝大家的意見~我有問過業務員,回答是
1.定期險有可能被解約。
2.「既往症」不理賠。
3.非「既往症」不確定。
P.s保險業務有盡到「應善盡告知健康的義務」,這單純是我的疑問~感謝大神不吝賜教
作者: quiet93 (台大雲嘉傳真情^^ NI
你有申請理賠,而且有同意保險公司調查你病歷,然後保險公司透過病歷發現你不實告知達到解除契約的情況,就會解除你契約所以重點是你在什麼時候需要申請理賠跟你申請理賠後保險公司有沒有要調你病歷
作者: snsdakb48 (ShiEr)   2019-05-27 17:57:00
等待期過後會賠,只是不能跟既往症的失能等級合併計算
作者: hung9025 (fishballman)   2019-05-27 19:30:00
以保127來看 妊娠中以及現有之疾病屬於不保事項,因此就算走保64條,超過兩年後,保險公司也只是無法行使契約自始無效,但不代表他要理賠另外定期險屬於保證續保之條款商品,並不會被主張契約無效
作者: johnlee0919 (0919.XU3)   2019-05-28 15:09:00
借版發問,所以一年期定期險就沒有「保64」的滿兩年保險公司不得逕行解約的保障了嗎?所以如果因不實告知,保險公司不論是否為既往症,都可以逕行解約囉?這樣來說定期險到底好還是不好啊?會不會因為感冒看個醫生就被解約了?
作者: withcloud (W)   2019-05-28 16:03:00
感冒是既往症會好,一般都是兩個月後避開告知事項不會像樓上說的無限放大而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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