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罹癌卻遭保險公司退保 民代、醫師都說不合

作者: ChrisBear (Lawyer)   2018-04-07 02:20:48
※ 引述《wangdede (風中的男人_老王)》之銘言:
: 出處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85659
: [記者黃淑莉/雲林報導]魏姓婦人前年4月初向某家保險公司買了終於醫療保險,今年
: 初確診罹患食道癌,保險公司理賠一次後,以魏婦投保時未告知肝功能、血糖、三酸甘油
: 脂、總膽固醇等異常,解除魏婦的主、附約。
看示範條款啦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101.htm
第四條裡面就有寫「告知事項」內容,保險公司不是白痴
肝功能、血糖、三酸甘油脂、總膽固醇等異常就是投保前如果知道就要說
八成是申請癌症醫療理賠時 保險公司把保戶全部病歷調出給合作醫師看 
就是有抓到投保前有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才會終止契約
保險公司也會提供保戶病歷資料 說明為什麼違反
我手上就一件類似案件在評議中 都不知道會不會過
: 魏婦在斗南市場賣手工水餃,確診食道癌三期現正接受化療、電療,身體虛弱無法工作,
: 本以為有保險理賠可減輕後續醫療費壓力,上月收到保險公司告知解除保單的存證信函,
: 想到後續醫療費憂心忡忡。
: 縣議員蔡東富、斗南鎮代會主席沈暉勛接到魏婦陳情,2人在今天召開記者會強調,保險
: 公司退保不合理,若保險公司一週內不處理,將前往總公司抗議,並到金管會、立法院陳
: 情。
抗議到死也沒用,請乖乖走評議中心,法定程序擺在那邊,有爭議就去評議中心
: 蔡東富表示,三酸甘油脂、膽固醇異常,是許多中壯年以上民眾都有的問題,保險公司以
: 此理由解除保單,那是不是要把有同樣問題的保戶都退保,不應該繼續收保費。
: 肝膽腸胃科醫師沈尊嚴指出,食道癌與肝功能、血糖、高密度膽固醇、三酸甘油脂、總膽
: 固醇等異常沒有直接關連性,以此解約離譜、不合理,而且保險公司第一次有理賠,應是
: 認定無關連才會理賠,解約怎麼看都不合理。
本件終止是源自於違反保險法64條據實說明義務 不是指癌症發生與前述病徵無關
如果前述病徵跟癌症有相關聯 保險法還有127針對既往症不賠的規定
: 保險公司回應,魏婦未據實告知體況,已影響公司對其危險之評估,因此依保險法相關規
: 定及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解除其保險契約,相關作業並無違誤;另本次癌症住院與違反告知
: 的疾病並無直接相關,審查後給付本次醫療保險金。
: 魏婦若仍有疑問,保險公司表示將持續與她溝通協商,希望能圓滿解決爭議。
: 想法評論:有版友知道是哪間無良保險公司嗎?
: 這樣也太惡劣了吧...罹癌就退保
: 如果知道一定趕快避開這種地雷保險公司
只要是保險公司有頭腦的一定在兩年內終止解約 因為對於其他健康體的保護不公平
投保時有告知頂多就是靠除外條款跟增加保費處理 
作者: tengobo (潶痞)   2018-04-07 09:28:00
這事件看來是已經評議過關了吧…申請理賠時可以調到就醫紀錄,投保時不去調就醫紀錄評議,也不要求提供相關紀錄就讓人投保。我都不確定這公司是否錢太多,還是還沒賠到痛處?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8-04-07 13:16:00
這部分或許可討論法規的不合理,投保時不查反而賺但不管怎樣,不能當作不能解約的理由就是了保險公司目前寧願賠第一次後解約,也不願先查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18-04-07 14:02:00
不先查就是效益問題啊!保險公司是營利事業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8-04-07 15:54:00
不過b大,保險法第64條,要保人對保險人書面詢問事項須有據實告知義務,除此之於外,投保時法並無明文規定要保人並其他義務;通知或協力義務並非投保時要保人義務,可保證明亦為復效始有適用。因此要求要保人配合於核保調閱醫療就醫資料,可能有第54-1條第三、四款規定而被認為顯失公平。至於保險公司是營利事業,看一下公司法第一條就知道是否值得討論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8-04-07 18:04:00
沒辦法,近幾年的民情就是如此,能爭就爭被解約會去怪保險公司一開始不去查或許,哪一天真的會因此修法也不一定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18-04-07 18:54:00
修了自然就會做,還會轉嫁成本
作者: pdatam (Let it go)   2018-04-07 20:05:00
給個噓 有評議中心沒錯 但人民也是有抗議權抗議到死都沒用? 加這種主觀文字應該不太好吧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8-04-07 20:15:00
其實保險公司可以要求每件新契約都體檢就行了。修法的話其實不太可行,一來保險人知悉要被保人的醫療資訊到何程度是有問題,二來也不合比例原則的檢驗。至於成本問題,體檢其實增加不了什麼成本抗議權...orz契約是相對性的,私權救濟主要就是訴訟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18-04-07 20:23:00
看體檢項目囉!如果體檢項目不足,還不如用現行方式處理體檢項目細的話,成本就高。試想先做一般體檢發現紅字後,再做二次體檢不被罵死才怪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8-04-07 20:42:00
其實保險公司在廣告上載明體檢為必要、且有需要再體檢,問題自然迎刃而解,再者,即便因體檢可能增加成本,但相對損失率降低,日後檢討費率反而機會可能降低。當然啦!保險公司也可能訴求免體檢,但相對就要承受損失率與訴訟成本可能增加的後果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18-04-07 21:00:00
我沒這麼樂觀,如果告知體檢必要且有需要再體檢就可以解的話,早就天下太平了。至於選哪一條路就看公司選擇囉!我也不認為全面體檢能不能有效降低損率,檢選效果了不起五年,再加上短期出險都會去查,全面體檢不一定有效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8-04-07 21:31:00
先了解廣告的法律效果是什麼?然後何為要約?何為承諾?為何會有消保法、金保法存在?在專業與人力上誰較佔優勢?為何在消費爭議上,企業經營者被課予嚴格過失責任?所謂平等,並非機械式、絕對的平等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18-04-07 21:44:00
痾...先不管你說的那些,只會被先要求「體檢一次到位」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8-04-07 21:50:00
你先了解為什麼廣告是要約引誘再來談好嗎?
作者: kingof303 (乾戰玄)   2018-04-08 22:28:00
抗議權,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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