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因健告不實而解約 病歷都是醫院的?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8-01-08 15:52:11
※ 引述《onseme (onseme)》之銘言:
: 爬完板上,因健告不實而解約的文章,都發生在醫院
: 似乎沒有發生在,診所或者健檢中心?
: 好奇幾個問題
這似乎有誤解,看不見的也不代表不存在
: 1. 在保險承保二年內若發生理賠,保險公司會習慣性會去調二年內所有就醫紀錄,
: 還是只有發生理賠的醫院/診所的全部病歷?
投保兩年內出險屬短期,保險公司調病歷機率較投保超過兩年高,但並不是只會調兩
年內的!
: 2. 健檢中心的檢驗結果,是不是算告知的灰色地帶?
若符合成本又「可為」,就沒有灰色地帶,
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但可不可為、為不為,要看個案討論。
: 3. 有人因為診所或健檢中心的健告不實而被解約的嗎?
健保索引的病歷並不限於醫院或診所,這個問題應該跟第2點合併為一個問題,改成
只針對健檢中心這個較模糊的地帶做討論。
: 4. 若有疾病,二個醫生說法不同
: A醫生說痊癒了,而且也有開診斷書
: B醫生說還要追蹤,且B醫生看的時間點是在A醫生後面(詢求第二意見)
: 此時投保且告知該疾病,附上A醫生開的診斷書,也承保了
: 二年內發生不相關的疾病而理賠,會不會有不實告知的問題?
是否誠實告知,跟診斷書證明書寫是、否痊癒並無關係,符合健康告知項目的體況、
就醫日期必須「完整」告知。
若已痊癒+有做完整告知而未被除外的體況,「原則上」該保險公司未來不太會視為
「既往症」去處理理賠。
: 5. 女生因為MC而造成的尿液體檢異常,等MC過1個禮拜複檢正常,算在告知範圍?
各種體檢若短期內複檢結果已無異常,初檢項目、數據僅稍微超出正常值,並不足以
斷定可能影響危險評估,那麼保險公司在知悉的情況下,通常會正常承保。
各種體況、健檢結果之遺漏告知,致保險人不知悉的情況,得按保險法第64條去走,
是否足以影響危險評估是關鍵,但因保單已成立,也較容易是紛爭所在。
總結:很多事情無法統一訂立標準,也沒有絕對的做法跟答案,
故小心駛得萬年船應是較不變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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