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友邦11助行

作者: abuser   2017-10-15 10:58:23
請教各位,條文提到: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本附約訂立或續保前
的殘廢,可領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
保險金」,但本附約訂立或續保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若被保險人扣除本附約訂立或續保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
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作者: awei181 (awei)   2017-10-15 11:54:00
1.100%-40%=60% 2.條款意思是若合併殘廢等級相減之後,比不合併殘廢可領金額還低的話,可以不用合併在扣減之前殘廢額度
作者: abuser   2017-10-15 13:49:00
第一點的部分跟我假想一樣,可是這樣不就是保前的殘廢有理賠的意思嗎? (感覺保險公司不會做這種事?)ps: 一般人單純單眼意外失明僅給付40%,上述例子卻給付60%
作者: awei181 (awei)   2017-10-15 14:53:00
有理賠就直接給合併的殘廢等級了,就是沒理賠才要扣除之前殘廢理賠額度
作者: abuser   2017-10-15 15:32:00
樓上有點誤會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本來完全正常的人若意外單眼失明,可以得40%本來一眼已經失明者,理論上意外造成單眼失明也應是40%但卻因為先前的本身失明,所以得到60%?以保險業者來看,應該不慎合理
作者: awei181 (awei)   2017-10-15 16:19:00
你怎知當初承保條件除「除外」,是否還有加費等條件!保險公司不是吃素的,他們的精算師所學也不是假的況且,如你所舉例,保戶也真的雙眼失明,單眼失明跟雙眼失明真的差很大,已經算是全殘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