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 判決】癌症險 公司拒賠併發症,敗訴

作者: 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   2017-10-01 16:40:10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
新光人壽主張:
【摘要】保險契約約定需符合「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的要件,契約並未將併發症
列入,所以不應該賠
依防癌險契約第17條約定之文義可知,申領該項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需符合「以治療癌
症為直接目的」之要件,而契約條款保障範圍並未將癌症之併發症、治療癌症後引發之後
遺症列入,則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上開契約條款約定之要件,自應限於針對癌
症腫瘤本身直接施以手術,始符合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的手術治療,並未涵蓋其所導致
之併發症、後遺症。準此,江秋容進行附表編號2、3、4、5、7、9、10所示之7次手術,
乃係為治療膽汁鬱積、腸胃道阻塞等因胰臟惡性腫瘤壓迫膽道、胃腸道所致之併發症,因
而接受經皮穿刺引流手術、腸胃道內視鏡手術等,以保持膽道暢通、解除膽汁鬱積所造成
之黃疸症狀或膽道感染、緩解腫瘤壓迫十二指腸造成之腸胃道阻塞等併發症,均顯與上開
契約條款所稱之「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手術治療」要件不符(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保
險上易字第8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法院判決:
【摘要】打槍保險公司的說法,廢棄一審判決,命保險公司要再多付24萬元,認為含不含
併發症,並沒有寫得很清楚,有疑應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若不含也不符合民眾期待
又上開鑑定意見雖未明確說明前揭治療是否符合本件防癌險所約定「以治療癌為直接目的
」之內容,然本院認系爭保險條款所謂「以治療癌為直接目的」之內容為何,並無明確之
解釋,亦未明文約定僅限於治療癌症之「腫瘤本身」,而不包含癌症併發症之治療,又癌
症併發症之治療既亦屬癌症治療之範圍,是上開約定自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故應
認前揭7項手術亦應屬對以治療癌為直接目的。反之,倘如新光人壽公司所抗辯上開保險
條款之理賠範圍僅限於對腫瘤本身之治療者,而不包含對癌症併發症之治療,此種結果顯
然不能保護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合理期待,故就上開保險契約之定型化約款之解釋,自應
依一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合理了解或合理期待為之,不得拘泥囿於約款文字,方無違保
險法理之合理期待原則。
【心得】判決結果符合人民期待
一般民眾根本不知道保單條款的差異
也沒保險公司來得有經驗
不過新光人壽啊,有種你就在DM上寫「不理賠併發症」啊
話雖如此,但也還是有民眾敗訴的例子在
所以要買防癌險的話,最好還是要買有含併發症、後遺症的
作者: FanLife (Fan)   2017-10-01 18:01:00
推大大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7-10-01 18:34:00
噓「判決符合人民期待」。而且心得太過把保險人、消費者處於對立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7-10-01 18:42:00
呃,不要加入自己主觀的心得不是每個個案主張都可適用要看攻防與抗辯然後吸收變成自己的東西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7-10-01 19:36:00
沒到終審判決吧?再等等?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7-10-01 20:05:00
踩到痛處?我不在新壽上班,也無新壽股份,何痛之有?但原po真太自抬身價了,只會貼判決,然後個人見解卻只是判決符合人民期待?君不見法院在定型化契約解釋,也無法說出何為平等互惠?也無建議消費者如何主張契約顯失公平?但就只會貼判決,不算洗文章數算什麼!
作者: 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   2017-10-01 21:22:00
那可以把實務見解整理的更詳細啊 嘴了一堆也是空言#1PqDRLn8 (Insurance) 這樣對你難度會不會太高?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7-10-01 21:26:00
= = 日間住院看到爛 幾乎都是被保險人贏你要不要回答 編號28346 我的問題#1NKibrvr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7-10-01 22:57:00
已在您日間住院一文回覆,怕您看不懂,已盡量用淺顯文字
作者: NIKAIDO (乾杯!)   2017-10-02 15:37:00
幫高調 推
作者: hd0485 (psyche)   2017-10-04 22:01:00
判決符合人民期待頗呵。怎麼定義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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