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遠雄RJ1附約條款請益

作者: gogobin (能不能不要說)   2017-08-01 17:43:57
各位好,
想請問大家關於遠雄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RJ1)的問題
因遠雄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RJ1)不在附約延續條款(乙型)範圍中
但RJ1本身條款中有第19條可以當作本身的延續條款嗎(保證續保至84歲)?
還是說只能延續如條文中列”該期已繳納之保費期滿後終止”,該年度1年後失效?
附上第19條條款: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將未到期之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非因本附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時,本附約對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
日數比例
,將被保險人之未到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尚未滿期,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主契約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或符合全殘廢並理賠全殘廢保險
金或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作者: Seilon (經‧中彰投)   2017-08-01 18:04:00
第19調下面不是有但書嗎?但書第一項再看仔細一點主契約因【符合全殘廢並理賠全殘廢保險金或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作者: withcloud (W)   2017-08-01 18:50:00
到底是RJ1還是RG1?搞得我好亂
作者: Seilon (經‧中彰投)   2017-08-01 19:02:00
RJ1,原PO代號打錯,打成保安心重傷險RG1了XDDD
作者: gogobin (能不能不要說)   2017-08-01 19:58:00
抱歉,內文打錯。已更正RJ1可是但書指出''如尚未滿期,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是否此附約只可延續到當年度繳費截止?還是可到RJ1最高年齡84歲呢
作者: awei181 (awei)   2017-08-01 20:02:00
但書第二款所謂「不在此限」,就是能投保到最高年齡打太快,是第一款
作者: gogobin (能不能不要說)   2017-08-01 20:25:00
A大~所以主約作F12也是可以的嘍?不因全殘而沒RJ1這張附約
作者: awei181 (awei)   2017-08-01 22:20:00
若只有要附加RJ1,主約用LJ2或FI2都沒差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