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問了業務員,但也不是非常清楚...只好自行搜尋資料再做提問!
所以小弟自行在網路上搜尋保險法64條的規定如下: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換句話說,如果我今天因為呼吸中止去做手術,保險公司可能會用未如實告知主張解約拒
賠(投保前兩個月內去看頭皮屑),
但同時我也可以主張頭皮屑跟呼吸中止症無任何因果關係,這樣保險公司就不能解約拒賠
對吧?
※ 引述《xlioiri (芋頭)》之銘言:
: 小弟最近打算去處理呼吸中止症的問題,因為是今年4月才剛投保的險,
: 所以被業務告知可能會調閱病歷等等問題,所以仔細的檢視了一下自己的保單有無投保
瑕
: 疵,
: 結果發現我在投保前一個月有去看頭皮屑的問題.....
: 這樣我在近兩個月有無就診紀錄那勾選無會不會有問題.....
: 煩請大大解惑,或在手術前是否有任何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