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這樣算未如實告知嗎?

作者: xlioiri (芋頭)   2016-12-14 01:50:31
今天問了業務員,但也不是非常清楚...只好自行搜尋資料再做提問!
所以小弟自行在網路上搜尋保險法64條的規定如下: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換句話說,如果我今天因為呼吸中止去做手術,保險公司可能會用未如實告知主張解約拒
賠(投保前兩個月內去看頭皮屑),
但同時我也可以主張頭皮屑跟呼吸中止症無任何因果關係,這樣保險公司就不能解約拒賠
對吧?
※ 引述《xlioiri (芋頭)》之銘言:
: 小弟最近打算去處理呼吸中止症的問題,因為是今年4月才剛投保的險,
: 所以被業務告知可能會調閱病歷等等問題,所以仔細的檢視了一下自己的保單有無投保

: 疵,
: 結果發現我在投保前一個月有去看頭皮屑的問題.....
: 這樣我在近兩個月有無就診紀錄那勾選無會不會有問題.....
: 煩請大大解惑,或在手術前是否有任何補救措施?
作者: xaiomaio (景丹)   2016-12-14 02:02:00
作者: hsnu510291 (0+X)   2016-12-14 08:34:00
頭皮屑跟呼吸中止的關係是?? 這不用你主張 保險公司也知道完全不搭嘎
作者: kenwu1985 (Ken彬)   2016-12-14 09:07:00
不知道我有沒有認知錯誤,假設保險公司主張睡眠呼吸中止症是拒絕承保的,頭皮屑也領不到了吧XD小弟指的是2年內發現病歷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6-12-14 23:03:00
保險公司管你有沒有關係,先解約再說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12-14 23:05:00
你買江朝國 卷二 64條慢慢研讀吧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6-12-14 23:23:00
不過64有修正過
作者: jka5 (D1010)   2016-12-15 03:20:00
保險公司解約無理,送評議馬上被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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