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各位
我在8月初開車右轉時撞到騎機車的少年
初判表判定我負全責
對方有多處皮肉傷 後來膝蓋不能蹲發現後十字韌帶斷裂
目前尚未開刀
機車毀損要修6萬左右
我有保第三人
想請問的是
1.對方爸爸表示需要錢 所以想先和解 (當然金額也要他滿意)
這樣保險公司是否能依據對方目前的傷勢給出後續需要的金額?
還是說要等到對方已經開完刀有診斷書等等依據才能出險?
(因為對方還有要求不能工作時間的薪資 看護費用 等等)
2.車禍到現在這段期間 幾乎都是我在跟對方談
包括橋出來談的時間 了解對方需求等等 等於是我在當對方及我的保險的中間人
不知道這樣是正常的嗎 因為之前聽別人說交給保險談就好...
以上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