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再論人壽保險被保人故意自殺理賠與否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9-04 21:24:06
前揭討論人壽保險於投保兩年後,
被保人故意自殺保險人應理賠否?
hank兄獨於眾人見解,
力主被保險人訂立契約時,即有故意兩年後自殺死亡,
為主觀危險,
縱於投保滿兩年後,
保險人仍得主張不予理賠!?
在此,本人先為六月時嘲諷之言語Hank兄致歉。
在討論之前,仍須將討論範圍限縮,
因此,本討論聚焦在:
「被保人有自殺之意圖,投保人壽保險滿兩年後,即行自我了結生命。
針對此一行為,保險人得否主張不予理賠?」
原則上,保險契約繫於不可預料與不可抗力之危險。
保險法第一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針對被保人故意行為與自招行為,保險人得依第29條第二項主張不予理賠。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
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
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
,主動為通知。
保險契約當事人為保險人與要保人,
兩者於契約中皆是負擔義務享受權利之人,
基於最大誠信原則,
契約中為得保險利益之故意行為,
保險人自得主張不予理賠。
然,又依保險法第109條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
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
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
得之人。
此為保險法特別規定,
關於故意自殺本條檢驗步驟粗略為下:
一、被保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二、若保險契約,載有保險人應給付之條款,其條款生效要件為二:
1.契約生效滿兩年後。
2.契約復效滿兩年後。
綜觀上述,被保人故意自殺,人壽保險理賠要件為二:
一、契約條款需有故意自殺保險人給付條款。
二、契約需生效或復效滿兩年。
因此,倘若真有被保人存故意自殺之意圖投保人壽保險,
該保險契約載有故意自殺條款,且生效滿兩年,
保險人得否主張被保人訂立契約時即存有自殺意圖,
依保險法第29條第二項後段,主張故意行為不予理賠?
就法理來說,為避免保險逆選擇,以及最大誠信原則,
個人看法為肯定,
但就實務來說,保險人很難就此主張,
原因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保險公司如欲主張被保人投保前即有自殺意圖,
在法庭上即負有舉證責任,
而保險公司一來沒有司法警察權,
二來自行調查蒐證而取得證據之適法性,
因此,除了病歷取得較有利外,
保險公司要針對此訴訟,
不但實務不容易,
再者還有背負商譽維持之困難。
以上粗略看法,還懇請各位大大指教並提出不同見解。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6-09-04 21:32:00
就舉證困難就全倒了...-.-理論上有可能不用賠,實務上舉證難到沒辦法,不能確定是故意要自殺詐取給付投保就該賠了,幾年前的事情,到哪裡舉證去,有人會在投保前留下書面公證文件,我某某某今為以自殺方式取得保險給付,向某公司投保,再寄給保險人存證嗎?前要有為自殺取得給付之故意,後要有故意自殺之事實...難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9-04 21:37:00
你如果上考照班 就請吳老師講 故意自殘的例子當然這有時空背景的因素我的答案就是 Q1~Q6 (6/4)答案就在 江朝國-逐條釋義 卷一懂Q1~Q6的問題 就真的懂我要表達的意思至於 舉證又是另外一件事情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9-04 21:42:00
可是林、江都認同109條獨立於29條主觀危險外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9-04 21:42:00
舉證舉得好 也不簡單喔一個是訂約時 一個是訂約後 立法目的與精神不同保險精算上也不同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9-04 21:45:00
自殺不列入精算條件http://i.imgur.com/lig3ypP.jpg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9-04 21:47:00
......法律都說了 兩年後自殺有賠你認為保險人要不要精算呢?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9-04 21:48:00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22950此新聞證明國壽的懷疑,仍須在法庭上被檢驗,才有不理賠根據。若不是行為人藏匿生活困難自首,不然錢還是得賠出去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9-04 21:53:00
此案子 ,高人表示 很疑惑 但就是無充分證據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9-04 21:54:00
沒錯,這就是困難度,就法理來說,您主張合理,就現實,保險公司很難就此主張那,您要不要針對未來安樂死合法化後,主觀危險與理賠責任做個說明?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9-04 22:09:00
這個問題有深度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9-04 22:11:00
當然,我個人認為會從安樂死法去限縮保險理賠請求權,但,這的確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9-04 22:13:00
我會站在 共同團體、安樂死立法精神與角度去看危險對價性、主客觀 去做個探討然 保險要素 與 保險本質與機能 都不可忽略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9-04 22:15:00
不,從舊契約角度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9-04 22:17:00
什麼是舊契約?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9-04 22:19:00
現行有效契約之人壽保險,例如107條修正前契約,15足歲以下適用與否再關照未來安樂死法上路後,既存有效契約理賠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9-04 22:23:00
基於人道 應該理賠 (假設建立在 安樂死的適法性)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9-04 22:35:00
基於信賴保護,應該理賠還有契約精神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9-04 23:42:00
如果已討論來講,可以設定題型,自然會有"標準答案"但實務上變數太多,很多東西甚至無法確定要件安樂死那狀況,依照台灣的玩法,應該啥鬼都有可能15歲以下都可以修法要賠了學者/專家的意見終究抵不過民意若安樂死立法後,保險法沒意外會去做修正看是用縮限或者包含的方式來重新定義,避免爭議只是從要這樣做到真得這樣做不知道會花多久就是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9-04 23:54:00
類型化是法律解釋很重要的一件事。至於構成要件,先不論其他法律,在保險契約來說,要件不明確,還有以利被保人解釋原則的適用對,就是修法後對於既存有效契約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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