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求助...申請理賠遇到問題…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3-07 12:42:20
http://i.imgur.com/eV66qxY.jpg
http://i.imgur.com/mk5SpJ4.jpg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公司若要主張要/被保人健告不實,欲解除契約,
一定是依64條: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那,保險公司說不實告知就不實告知?隨便就可以解除契約?
當然不是,
如果保險人主張要保人未誠實告知體況,
他一定要舉證,例如調閱過去被保人病例,
有具體事證才能主張契約解除權。
那,保險公司舉證了,欲解除契約,
那另一方當事人,也就是要/被保人,
覺得保險公司證據有誤,
或者說保險公司的證據非與危險發生之主力近因,
或是非為因果關係,
那要/被保人得依64條第二項後段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去主張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或解除契約無效,
這個階段才是要/被保人提出反證的責任。
這就是訴訟法舉證責任,
所以,我們常聽到「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那至於B兄東拼西湊,
甚至拿什麼99年保險上更四號判決,
抱歉,請B兄拿出判決主文再談,
基本上我認為你對保險法很生疏,
甚至理賠實務經驗應該也稱不上豐富,
所以,不要再說什麼「只望原po不要錯估形式」.....云云,
我真的覺得你根本在擾亂視聽。
當然,我這麼說你應該會很生氣,
先跟你說聲對不起,
但,你真的是錯了。
請參閱103,台上,2438號判決,
與我們爭論案子非常類似,
我貼一段裁判文內容最後你參考看看:
「............非認被上訴人腦內出血與其患有高血壓完全無關。是倘被上訴人違背告
知義務,其自應就其腦內出血事故之發生,非基於其未說明患有
高血壓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認應由上訴人就該事項負舉證
責任,其未舉證證明,自不得解除系爭保險契約,爰為上訴人不
利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
棄,非無理由。.........」
至於不實告知跟保費調整兩種關係,
你還是沒有說清楚,
你的回覆盡是臆測,
「不就要調高費率來平衡?」
完全看不到證據支持你的論點,
只是用疑問句跟問號來閃躲,
所以,請說明「不實告知與費率調整」兩者關聯性,
謝謝。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6-03-07 13:00:00
最高院各庭常常有衝突的見解發生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3-07 13:01:00
這見解不會不同,這是舉證責任問題
作者: toro736 (草木本有心)   2016-03-07 16:29:00
其實看完後 我反而覺得你說得沒內容 b大先前說的錯在哪?保險法第64條2項但書的舉證責任本就在要保人身上b大前一篇也是這樣說 你自己列的最高法院見解也這樣說至於2項本文的舉證責任 會在保險公司沒錯 但沒多難而調整保費 則是基於不實告知事實的本身 你的糾結無意義對了 補噓你2樓的推文 你說舉證責任不會有見解不同問題但你自己節錄的判決內容 就是二審跟三審對舉證責任的差異老實說 我反而懷疑你有看沒懂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3-07 17:26:00
嘿,t兄,上訴人是保險公司呦,你查過判例了嗎?還有,不時告知跟調整保費無關,保險公司可主張64條解除契約,過了兩年解除權,可主張127投保前疾病不理賠,既然t兄說兩者有關,請告知依據!
作者: toro736 (草木本有心)   2016-03-07 17:31:00
你呀...光把判決內容部分標注黃色 卻漏最重要的轉折句沒看到[爰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尚有未洽。]嗎...關於調整保費的權利 下面b大也說了 再看不懂也很難說什麼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3-07 17:54:00
你要把我跟B兄爭點看清楚,我們是討論當不實告知時,舉證是誰的責任上色部分就是重點,上訴人就該事項負舉證責任,舉證未明,自不得解除契約,這樣你看清楚了嗎?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3-07 18:02:00
突然覺得我認真PO一篇有點無趣,還是刪文好了 @Q@像舉證責任這個,消費者要舉證其實比保險公司難很多就算誰先舉證又怎樣,拿不出來的人才是問題點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3-07 18:05:00
上色部分已經把重點標示:上訴人因舉證未明,所以,無法主張解除該保險契約。這是要告訴你,你之前的解釋要被保人或要保人舉證是錯誤的,保險人主張不實告知,他就得舉證何處不實告知。抱歉,剛網路斷線,推兩次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3-07 18:06:00
而調整保費部分也是,雙方著眼點不同的問題講贏這些其實並無意義就是了...我在想,你可能也不知道我在講什麼吧 XD就這樣吧,該篇文我刪除前有轉給原PO了相信他看完應該能夠自己決定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3-07 18:15:00
為何消費者難舉證?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3-07 18:18:00
加費/除外/拒保,都算是影響保險公司評估後有的選項假設有鼻竇炎,會不會除外鼻竇炎甚至除外鼻子呢?原PO甚至有出血的問題,假如發生時間跟投保日過近會不會被拒保呢?再者,保險公司可以拿的出過去一堆的核保例子做輔助消費者通常可以拿的出大概是甚麼XDDD?只要有影響風險評估,保險公司解約就可行的狀況下要保人本來就很難做應對...只能說,沒有想清楚之前,別做不實告知這種事就是了其他的部分在我那篇文章中都有提到,就看你有沒有趕上 XD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3-07 18:27:00
一般若逾兩年除斥期間,保險公司雖不可解除契約,但得主張既往症不予理賠,且該項除外,你以鼻竇炎為例,保險公司亦也只能以鼻竇炎可能發生之狀況做合理推斷,過份嚴苛類推亦是不適用的,且會以除外為主,這是保險公司最大站得住腳,若要加費,這代表保險人放棄既往症不賠,與要被保人協議,反而更複雜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3-07 18:31:00
我講的例子並無過於嚴苛,相信常送件的業務會知道至於加費是否就可理賠既往症,這尚且難說畢竟保險法跟保單疾病定義仍是存在的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3-07 18:31:00
雖然消費者對保險公司不是不能舉證,而是多數消費者無多餘時間精神且幫助去對抗保險公司,但現在民智已開,有法扶、律師,最重要的,是業務員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3-07 18:32:00
早期確實會有保險公司會給予加費就可理賠既往症的批注書但現在....應該沒公司給這個了有機會可以去查一下,多少告知鼻竇炎被除外鼻竇炎/鼻子甚至被拒保的...加費我倒是沒遇到過啦,或許有人有經驗這種保險公司隨手可得的例子,可能不是找法扶/律師就可以解決的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3-07 18:33:00
為啊!過了兩年除斥期,保險公司會用加費接受既往症嗎?所以,保費調整說法從何而來?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3-07 18:34:00
你沒趕上看我的文對不對 XDDDD原PO的狀況是打算等兩年在申請他的理賠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3-07 18:34:00
不喔!保險公司無法用過往承保理賠案例來舉證,是要以醫學科學能力範圍舉證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3-07 18:37:00
所以啦,就是跟他說他等兩年是沒意義的,現在申請理賠,因為他是肚子,遺漏是鼻子,鼻竇炎保險公司要主張解除契約?不可能,頂多鼻子除外,但這是兩回事是啊,所以你說要被保人舉證?保費結構改變?從何而來?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3-07 18:38:00
你這問題就留給原PO自己回答吧,他有看到文章必然會懂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3-07 18:38:00
什麼文?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3-07 18:39:00
就看他願不願意跟你說了 XD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3-07 18:39:00
他若所言是真,我認為他保險公司沒有不賠理由,雖然會查的緊些嗯嗯,先到這裡,先忙去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3-07 18:41:00
就當作驗證他有沒有看懂我給的那些判決/例子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3-07 18:42:00
基本上過了兩年,沒保險公司會想加費的,有127可以用幹嘛砸自己腳,因此,我不認為保費結構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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