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夫妻離婚的保單處理方式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4-09-22 14:30:50
※ 引述《gwo21 (毛球大爆破)》之銘言:
: 目前遇到狀況是 朋友的爸媽因為遇到一些狀況想要離婚了
: 但但朋友的爸爸日前大概投入了兩百萬去買了一張投資型保單
: (爸爸想要隱藏資產)
這邊記得注意一下,保險在於這樣的功用其實很薄弱
: 我查網路上是說 假設在他不解約的狀況下 保單是不能申請分配的
: 但又有文章說 是可以根據保單解約金去列為 老公的資產,就能申請分配
: 想問說 有沒有人遇過類似狀況
: 投資型保單究竟能不能列為夫妻婚後共同的財產 申請分配呢?
以目前的狀況來看,投資型保單會列為夫妻婚後共同的財產做分配
依照民法第1030條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
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這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而目前法院實務上,都認為要保人對於保單的各種權力,是一種財產權
這張投資型保單因為是婚後投保的,那保單內的帳戶價值就會被列為婚後財產總額計算
除非這張投資型保單已經申請理賠,產權轉移給受益人了
不然是否有解約這點跟能不能申請財產分配並無太大關係
參考資料: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
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PS.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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