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今天捷運事件-意外險大眾運輸工具理賠?

作者: panex0845 (胖克思)   2014-05-30 15:28:15
※ 引述《ccpj (~^^~)》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另一情況思考:
: 如果今天事件是發生在月台的乘客
: 以前兩個較優條款的條件
: 也似乎無法獲得理賠
: 1.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搭乘或上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 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 2.自進入大眾運輸工具之時起,至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之時止,
: 第一種條款還有點機會
: 第二種可說是沒機會了
: 大家覺得呢??
看條款怎麼寫,例如這家的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XX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
庭型) (以下簡稱主契約)附加搭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
加條款),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
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被保
險人死亡或殘廢時,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另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
付保險單上所載「搭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或
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
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大眾運輸工具」係指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依公佈之固定時刻表(含
加班班次及包機)行駛或航行固定路線(機場)之陸上或水上或空中大眾
輸工具:
1.火車
2.公共汽車
3.大眾捷運系統
4.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5.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六、 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上下大眾運輸工具期間或向航空公司機
場櫃檯報到或向票務人員或自動收票機繳票而進入車站、碼頭等候搭
乘時起,至離開機場建築物或由票務人員或自動收票機收票而出目的
地車站、碼頭為止之期間。但航空運輸工具之搭乘期間亦包含下述:
1.搭乘機票上所載之航空公司所提供之地面交通工具期間。
2.為完成機票上的銜接航程而在機場內等候轉機之期間。
3.非乘客自願轉機,而由航空公司提供費用之招待期間。
4.非因航空公司所能控制之因素而降落在非目的機場時,由航空公司
所提供至目的地之交通工具搭乘期間。
所以說你只要刷卡進入就算了,不管你是在裡面滑手機上廁所還式露X面交
理解錯誤還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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