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今天捷運事件-意外險大眾運輸工具理賠?

作者: yulian91 (辰宏)   2014-05-22 19:50:52
※ 引述《Arron0105 (Arron)》之銘言:
: 今天的捷運殺人事件太恐怖了,也為無辜死亡的民眾難過
: 想到大部分的意外險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死亡時可理賠高額保險金
: 不知道今天這種案件算不算?
: RIP...
: 以後做捷運不要滑手機了...
: 我還沒保意外險...
以下舉例三家條款的範圍定義 :
OOOO個人傷害保險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增額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OO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契約),並加繳保險費,加保OO個人傷害保險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增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
險期間內因搭乘或上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
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按約定金額
給付保險金。
p.s 不限制乘客身分,不限制交通事故,這是較好的條款。
OO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
加倍給付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OO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
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OO產物個人
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加倍給付附加
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
內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自進入大眾運輸工具之時起,
至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之時止,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約定
之意外傷害事故,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殘廢或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
之約定給付身故殘廢保險金外,另以該給付數額乘以本保險契約
所約定之倍數,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身故殘廢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該大眾運輸工具
遭劫持,於劫持中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附加條款
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終止乘客身份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之時止。
p.s 限制乘客身分,不限制交通事故,遇劫持還有自動延長保障
期限,還不錯的條款。
以上理賠都不會有問題..但以下的條款要特別注意囉..
xxxx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投保XXXX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
主契約)並加繳保險費後,投保xxxx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大眾
運輸工具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份搭乘
大眾運輸工具時,遭遇直接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死時,本公司除依本主契約約定給
付身故保險金外,另行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單所記載
的「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
死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p.s 限制乘客身分,限制交通事故,限制較多的條款。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4-05-22 20:05:00
這些增額給付 只能說 特色並不能把這個當作賣點
作者: someoneelse ( )   2014-05-22 20:50:00
的確 因為實務上發生的機率還是很低
作者: Chih3300625 (無業遊民)   2014-05-23 10:36:00
第二款少改掉公司名字了
作者: Apin (大明昕的經紀人)   2014-05-23 12:18:00
需討論恐怖攻擊除外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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